


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 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l=iIU财税[1994]4号规定,从 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由 17%调整为 13%财税 [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 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财税[2012]38号规定,自 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 2012年1月 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 行3. 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 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4.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 [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 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财税[2012]75 号文件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1.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2.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 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3.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 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 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 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 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 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 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 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 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 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 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 财税字第2号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 (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 44 号文 1999 年 3月 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 008 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 税地字第 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 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 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 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 号)2. 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 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 [2003]115 号)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 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财税[2004]74 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 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 15号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 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 [2006]186 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耕地占用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 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 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 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 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 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 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 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 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 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 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行条例》第三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 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 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印花税1.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 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 255号);2. 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 国税地字第 037号)3. 储备棉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 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 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 号)4. 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 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 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4 号)5.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 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 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5号)【篇二: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 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 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 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 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 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 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 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 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 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的规定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 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 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 规定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 中类、小类,一共 20个门类、 95个大类、 396个中类、 913个小类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 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 半征收两类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 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 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 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 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 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1. 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 菜用豆、水生菜等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2. 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 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 梁、谷子等谷物的种植3. 薯类的种植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 木薯等的种植4. 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5.豆类的种植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6. 麻类的种植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贮麻、**等 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7. 糖料的种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8. 水果、坚果的种植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 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9.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二)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 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但是不包括:用 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 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五)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 集活动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 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 质林木产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 灌溉服务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 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 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 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 的初加工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 等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 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3. 兽医服务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包括: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但 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4. 农技推广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5. 农机作业和维修七)远洋捕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渔业分为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两大种,其 中海洋渔业分为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两种,没有单独列明远洋捕捞 本条主要考虑到远洋捕捞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远洋资源,需要大力扶 持,故对远洋捕捞给予免税待遇二、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一)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1.花卉的种植包括各种鲜花和鲜花蓓蕾的种植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种 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
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 工3. 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香料叶、香料果、香料籽、香料花等的种 植,如留兰香、香茅草、薰衣草、月桂、香子兰、枯茗、茴香、丁 香等香料作物的种植但是,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二)养殖1.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对鱼、虾、蟹、贝、珍珠、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水产养 殖场对各种海水动物幼苗的繁殖;紫菜和食用海藻的种植;海洋滩 涂的养殖2.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包括内陆 水域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水产养殖场对各种内 陆水域的水生动物幼苗的繁殖三、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 有两类项目是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 一是,本条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了全部的农、林、渔 业项目,但是本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励政策,从其中挑选 一些特别重要的部分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没有挑选列明的项 二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 部门也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3、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 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 第 136 号篇三:免税政策】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