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实体、部门 • 各实体负责人对本实体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支付实体货币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实体总经理,经实体总经理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可支付 • 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 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 复核:由公司财务经理复核 • 办理支付: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借款单办理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 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必要的现金支出。
• 核定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各店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各店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各店核定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如下: 公司: 15000 元 1 公司: 5000 元 2 公司: 3000 元 各店财务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分别对店总、驻店财务负责人、出纳员处以 200 元、 100 元、 200 元的罚款 (三)现金支出的规定 1 、公司采购部正常的市内原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在 20000 元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办理;市外原材料采购 30000 元以内签批手续相同,超此标准,需报请董事长签批 2、采购部除以上现金采购外,其他物品采购借款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 3、其他部门及各店的零星开支需预支现金,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店总批准后,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500—2000元增加公司总经理的签批;超2000元需报请董事长批准经办人五天内必须凭发票办理必要的冲销入帐手续,五天内不报销者,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4、借款出差的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以返城车票时间为准)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经办人若有欠款,财务部有权在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5、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6、本公司职工非经董事长批准一律不准从财务上借款,否则给予店总、出纳和驻店会计主管各100元的罚款 (四)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 各店营业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需向公司报帐的单位,于每周二、周五向公司报帐一次 ,每拖延一天,分别对店总及驻店负责人罚款50元 • 各出纳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借公款,违者每次对其罚款 100元对各种临时性借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理,对超过6天(含6天)的临时借款每项每天罚款20元 • 任何人借款必须填制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批,同时签批人为担保人,有协助财务部执行规定的义务,如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销手续,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 20元 •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驻店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抽盘现金 2—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盘点报告于次月的2号之前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店总,违者将对其罚款50—100元 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于 1000元以上的支付业务应使用支票 (三)为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支票和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主管会计保管私人印鉴。
(四)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不准开空头支票,每开出一次空头支票,将对出纳人员罚款 50元 (五)为准确掌握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地进行帐证、帐帐及帐单的核对 (六)月末各主管会计应编制出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要落实其真实性,对于调节不符款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于次月的 6日前将银行余额调节表上报财务负责人,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