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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备用金使用核销管理实施细则

文档格式:WPS| 4 页|大小 20KB|2024-12-15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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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备用金使用核销管理实施细则事故备用金使用核销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总则1.1目的和依据规范新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事故备用金使用工作1.2适用范围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1.3术语定义事故备用金:因处理伤人事故所产生的财务借款2职责分工2职责分工2.1事故处理人: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向公司提交借款申请,并履行后续核销手续2.2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做全程监督、指导、处理2.3各单位财务部门:每月清理、核查备用金冲抵情况对于半年内未核销的备用金,要求安全部门每季度提供一次事故处理进展说明2.4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在总办会通报备用金清理情况3管理内容3管理内容3.1 事故备用金申请由事故处理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据,并附详细事故借款说明及事故当事人借款申请等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安监部门审核;安监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在借款单审核签字后交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批3.2 事故备用金使用及核销(1)事故处理人将借款交至医疗机构后应于两日内将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据、发票上交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收据、发票进行金额查验并留存,在出院结算时,交由事故处理人进行结算。

    2)伤者就医结束后,事故处理人员应及时将剩余款项上交财务部门,并由安监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联系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赔付3)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赔付后,安监部门应及时督导事故处理人履行备用金核销手续对于无法核销的部分,由事故处理人会同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自费药4)如事故在 6 个月内未处理完毕,每季度末事故发生部门(站点)应会同安监部门向本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一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处理人、已借款金额、已核销金额、借款余额、未处理完原因、伤者情况、报销手续完整性、预计报销时限等内容,直至费用核销完毕由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在总办会上通报事故进展情况3.3 核销单据保管由事故处理人负责收集收据、发票、费用清单、病历等资料原件,并复印全套资料作为事故档案留存,报销完毕转安监部门建档保管;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处理人调动或离职的,须做好全套资料的交接,交接完毕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3.4 呆坏账追责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造成无法核销的,对相关责任人须作出相应处罚:(1)因伤者未在社保/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及时报案无法报销的,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监部门负责人、事故处理人各承担总金额的 10%、20%、70%。

    2)如因票据等资料丢失无法报销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事故处理人各承担总金额的 30%、70%4监督与检查4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应配合本公司财务部门按季度对事故备用金使用和清理情况进行梳理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公司财务资金部予以备案5附则5附则5.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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