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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诉讼司法程序精要

文档格式:PPT| 37 页|大小 331.50KB|2024-11-12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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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中国古代的诉讼司法程序,2,第一节 司法机构,第二节 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形式及限制,二、上诉与直诉,三、审级管辖,四、证据制度,五、会审制度,六、录囚和死刑复奏制度、秋冬行刑,3,第一节 司法机构,一、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4,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5,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大理寺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4.,刑部,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明朝刑部的职权发生了变化,转变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清朝沿袭之5,御史台和都察院,监察机构御史台创始于西汉初期,两汉时,作为最高监察长官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就广泛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完善了御史台建制,使其成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门7,第二节 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形式及限制,一起诉形式,西周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那么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那么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8,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秦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根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9,二自诉的限制,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那么控告者有罪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那么,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揭发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根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揭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10,2严禁诬告,中国历史上自秦朝起便有严禁诬告的诉权限制。

    秦律规定,成心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分之后历代法律中,均有诬告反坐的规定而明朝那么加重了对诬告的惩办,明永乐年间还专定?诬告法?11,3严禁越诉,为了严格诉讼程序,汉律规定,人们必须按照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除有冤狱一般不准越级上诉唐律也规定,诉讼必须自下而上向有管辖权的官衙提起,否那么构成越诉罪,起诉者和受理人均要处笞四十之后,宋、元、明、清诸朝法律均有越诉之禁12,4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为了防止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宋朝那么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13,一上诉,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按当时的规定,审判官作出判决后,要向当事人宣判,称为“读鞫;宣判后假设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可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乞鞫时限,据距离远近而有所不同,乞鞫案件由司寇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

    秦、汉根本沿承了西周的“乞鞫制度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断狱律?规定,徒刑以上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假设不服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机关重审,原审机关不予改判的,即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唐代还规定了严格的上诉程序,受理上诉案机关由下至上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宋代的上诉案件,先由同级审判机关内部异司重审,称之为“别推,仍不服,再移送上一级审判机关复审,称之为“移推,还不服,那么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二、上诉与直诉,14,二直诉,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直诉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15,中国古代直诉方式主要包括:,1、“路鼓与“肺石 西周时始有的直接上诉天子的两种方式路鼓即在王宫门外悬鼓,申诉人可击鼓鸣冤,直诉国王;“肺石即在王宫外设一块色赤如肺的石头,百姓假设有冤者可立于上,相关司法官吏便会问其冤情以告于王南梁时开展为“肺石函投诉制度直到唐代“肺石仍为直诉的一种方式16,2、设登闻鼓,我国古代直诉真正成为固定的制度起始于西晋“登闻鼓的设立登闻鼓与西周时路鼓有相似之处,晋武帝时设登闻鼓,即悬鼓于朝堂外或都城内,臣民假设有重大枉屈可击鼓鸣冤,相关司法部门闻声录状,奏报皇帝。

    北魏和南朝梁亦有此举措此后历代相沿,只是设置的机构和地点有时不同3、邀车驾,邀车驾即冤抑者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驾以申诉我国历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车驾方式直诉的规定17,一中国古代的审级管辖,中国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对简单,通常只分地方与中央两级管辖奴隶社会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由称作“士的地方司法官审理,重案与疑案那么上报中央司法官审理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兼理司法的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或州牧,可自行判决一般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难案件那么须报中央廷尉审理,并由皇帝最后裁决三、审级管辖,18,例如,清朝的审级管辖:,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审决民案和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预审后须转呈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核府上报的徒刑案件,复审军流、死刑案件;,清朝的督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复审死刑案件,但军流案仍需报刑部批复,死刑案向皇帝奏报19,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第二,所有刑事案件根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

    第三,所有流刑案件基层初审、上级复审后,都必须经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前方能执行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由皇帝裁断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的根本特点:,20,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四、证据制度,21,第二,人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 证人之证言第三,书证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第四,物证22,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开展于唐宋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根本未改。

    汉代根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创造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23,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开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那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那么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其根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那么治罪24,宋朝对检验制度的重视和完善,推动了法医学的开展,一批检验学方面的专著相继面世,如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宋慈的?洗冤集录?等其中?洗冤集录?成就颇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自宋迄清数百年中一直被奉为法医检验经典曾被译为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传入各国中国古代的法医学,25,明朝时,法律虽对刑讯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明朝在审判实践中,拷讯几乎是无所节制的清朝亦把刑讯作为主要取供手段26,中国历史上较为健全的会审制度始于唐代,主要的会审形式如下:,一三司会审,唐代假设遇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组成中央最高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明清时继承了唐代“三司推事制度,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五、会审制度,27,二圆审,圆审亦称“九卿会审,源于明朝明朝时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那么由皇帝令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卿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清朝承明朝,亦有九卿会审之制28,三秋审,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且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制度秋审,简言之:复审地方上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29,清朝的会审制度,秋审,类型,案源及类型,时间及地点,参与者,结果,秋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每年阴历八月,霜降后第十一天,地点:天安门金水桥西,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高级官员,情实、,缓决、,可矜、,留养,30,秋审案件的四种结果:,情实案情属实,适用法律正确,执行死刑;,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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