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稳固和开展时期两汉统治者在王朝建立初期,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开展长期的统一局面,使得社会比较稳定汉惠帝废除秦代以来的?挟书律?,学术思想又开始活泼,尤其是儒家的经学得到广泛传播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二、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未法制知道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汉初,主要是废除秦代苛法,减轻人民负担,使百姓得以修养生息,以稳固封建政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九章律?:是在秦?法经?六篇的根底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傍律?十八章: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立法活动,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文帝时制定?酎金律?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分,武帝时又定?左官律?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等除律以外,西汉时期还公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的补充立法活动,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根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大起义的威力,曾“议省刑法,“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以缓和阶级矛盾并几次公布释放和禁止残害奴婢以及废除苛法的诏令法律形式,一律,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根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公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二令,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缺乏,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三科,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开展而来,数量很多四比,“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刑法原那么的进一步开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两汉时期刑事处分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虽有“矜老“怜幼之意,但实际上未满七岁和七十岁以上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这些人同正常犯罪在处刑上有所区别刑法原那么的进一步开展,“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那么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根据这一原那么,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那么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刑法原那么的进一步开展,先自告除其罪,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觉察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从汉律规定来看:,数罪并发,即一人犯二个以上罪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区分成心和过失,汉律在成心中又区分出“造意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的区分更为微细。
刑罚制度,一汉初刑制变化,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宫等汉代死刑刑名亦多沿秦代或前代之制,但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制度刑罚制度,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缇萦上书,文帝下诏轻刑这样,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刑制的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根底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根底主要罪名,一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所谓“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两汉皆以阿党附益之法作为稳固中央集权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外还有?酎金律?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左官律?,用来惩罚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主要罪名,事国人过律,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制,超限者免为庶人目的:限制诸侯王剥削从而缓和政治矛盾非正,所谓“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僭越,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出界,“出界,即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漏泄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欺谩是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为;“诋欺是对皇帝的毁辱行为;“诬罔是对皇帝有诬蔑欺罔的行为非议诏书毁先帝,诏书,是皇帝的命令,对臣下有绝对的权威,“非议诏书,毁先帝,即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怨望诽谤政治,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废格诏书,“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平安的犯罪,不敬,大不敬,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阑入宫殿门,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平安,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不道,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群盗,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群饮酒罪,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否那么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行为能力确实定,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的规定,只能从当时法律规定的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汉初,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为二十岁两汉时期,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奴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最低汉代虽然不允许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是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把奴婢作为私有财产,并当作创造财富的工具,主人可随时把他们卖掉或赠给别人因此,汉律把奴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汉代,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除国家掌握一局部土地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特别是掌握在官僚贵族以及大商人手里。
汉统治者并制定“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租税收入,要求人们如实报告应交纳租税的数额占租,就是自报地租数额,如果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罚金二斤,并把未报的农作物及价钱没入国家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所有权,二其他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禽家畜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方收为公有,小的物件那么归拾得人债,一买卖契约,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那么以契约为证凡属个人所有财物,均可自行买卖,成交之后订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中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或介绍人沽酒假设干作为酬谢,也写入契约。
二借贷契约,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债务人到期无力归还,致使社会矛盾激化,朝廷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曾明令限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做“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三租佃契约,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婚姻与家庭,一婚姻法,婚姻的成立,“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方法进行惩罚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一妻多妾制,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根本原那么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家庭法,汉代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涨幅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
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那么只能“专心正色,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继承法,两汉的王位继承根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汉律不成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汉代已有遗嘱继承汉代的书面遗嘱叫“遗令,也叫“先令书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第五节 汉代司法诉讼制度,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汉初规定丞相有诛罚之权汉武帝以后,为了限制相权而特别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的长官,但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御史中丞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其他机构参与司法活动,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产物皇帝为防止司法机关职权过重,便给予某些机关以一定的司法权,起到分散司法权的作用,从而便于皇帝控制此外,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由皇帝独揽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根本上是郡、县两级。
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