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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文档格式:DOC| 13 页|大小 43.50KB|2025-03-16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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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理、主管 部门职员——职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每职等根据员工表现分为四级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等级,应按其所担任的职位等 每一职位在初任时,以该职等的最低等级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一年,经效绩考核评定等级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求,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第二章 任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主管——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总经理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条 新进人员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1-3 月,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填缴劳工保险一份 (四)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第三章 服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0 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为 9:00-12:00,1:00-6:00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至八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年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 年者,每年 14 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2.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3、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4.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目的:公司特别制定员工的行为标准以及违犯这些规范后的处罚条例,旨在为员工提供愉快的工作环境和使员工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故望员工认真遵守。

    A、 口头警告 1、 对于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者,将进行口头警告,并发出警告书;2、 员工第二次触犯同样过失,将被书面警告 B、 书面警告a) 员工重复违反甲类过失或第一次触犯乙类过失时,将被书面警告; b) 如在警告书发出后半年内,该员工品行及工作表现皆符合公司要求,其部门经理可考虑取消警告书,不再存在档案内; c) 凡被书面警告的员工,将在当月给予减薪处理,即扣除不高于五天的岗位工资 C、 最后警告 a) 凡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同样或其他过失,员工将被最后警告; b) 凡被最后警告的员工如仍不悔改,有被无薪停职或开除的可能;并同时给予降级处理,即工资级别的降低或行政职务的降低 D、 无薪停职 a) 无薪停职作为公司代替开除的处分,以不超过 14天为限; b) 无薪停职用来等待公司决定是否开除该员工,或等待刑事审判的结果 E、 劝其辞职或立即开除 a) 凡有以下过失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劝其辞退或立即开除的处分 i. 触犯丙类过失; ii. 在最后警告后,该员工再次严重违反规则 b) 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如涉及经济方面弄虚作假行为,不论涉及金额多少,公司将一律扣发其所有工资,并追究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第六章 离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一周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 10 日前预先通告。

    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 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一日之工作时间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七章 保 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四十九条 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 80%,自行负担 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金内代为扣缴 第五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

    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第八章 出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五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第五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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