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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文档格式:PPT| 56 页|大小 373.50KB|2024-12-10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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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二章 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第二节 明代的刑事法制,,第三节 明代的民事法制,,第四节 明代的行政法制,,第五节 明代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明初统治集团中的大多数人出身于社会底层,切身感受过元末吏治的腐败、政治的混乱,他们对于元朝政治教训的总结决定了明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二)明礼以导民,,,(三)法贵简当,二、明代的法律形式,,,,明代立法继承和发展了唐宋成就,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诰、例、典、榜文等其中律是主要法律形式,其他形式是律的补充一)律:,《,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在朱元璋主持下,经过四次制定或修改、历时三十多年方告而完成定型后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门四百六十条七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大明律,》,的制定和颁行,扭转了元朝的法制混乱落后状况,回归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大明律,》,无论是体例上还是内容上,都较唐宋律有所突破和发展首先,,《,大明律,》,首先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命名法典各篇,各篇中结合历代按事项分类编纂法典的传统,重新确定了法典编纂体例,从唐宋律的十二篇体例改变为七篇体例(名例律加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这种体例变更,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其次,,《,大明律,》,沿袭,《,宋刑统,》,而设,“,门,”,,且在,《,宋刑统,》,的基础上增加公式、课程、钱债、仪制、军政、人命、骂詈、犯奸、营造、河防等十门,使法典内容更加完善再次,,《,大明律,》,简明扼要、疏而不漏条目数虽少于唐律,但实际内容比唐律全面,有的条文将唐律四、 五条内容合而为一最后,,《,大明律,》,内容有很多创新以上条文是唐律所无,其中约一半为明朝创设总之,,《,大明律,》,反映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继,《,唐律,》,之后高度成熟的、重要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之一,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形式与内容几乎完全被,《,清律,》,所继承对日本和朝鲜、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大明律,》,与,《,唐律,》,同样对外国法律起了重要影响,堪称中华法系的又一标准法典二)令:,《,大明令,》,,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年,),下令制订律、令,而令典制订完成时明朝已经建立,因此称之为,《,大明令,》,《,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吏令,》,、,《,户令,》,、,《,礼令,》,、,《,兵令,》,、,《,刑令,》,、,《,工令,》,,共一百四十五条《,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中国古代令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陆续发布的四集文告的总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是朱元璋仿周公,《,大诰,》,之制亲自编纂的特别刑法,内容大约相当于宋代的,“,敕条,”,《,明大诰,》,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因其为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四)条例:,《,问刑条例,》,,明朝的,“,条例,”,是律外断罪之特别规定,是弥补律之僵硬或缺陷的灵活法律形式《,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以后与,《,律,》,并行的、补充和变通明律的刑事特别法规,通常将各条例文附刻在律文各相应条文后面。

    这种以条例附于律后、律例合编形式为后来的清律所沿用这种法律的编纂形式,既保持了法律的连续性,也使法律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五)会典:,《,明会典,》,,《,明会典,》,是明代仿照,《,唐六典,》,编纂的关于官制官规的法律汇编《,明会典,》,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汇集官修的,《,诸司职掌,》,、,《,皇明祖训,》,等有关行政律令典章内容,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明会典,》,集明官制之大成,并考述沿革,既是行政法规汇编,同时又兼有典制史书之性质六)榜文,,,,榜文,“,揭榜示以昭大法,”,,是以专题告示方式发布、以警告百姓的单行法规其内容主要是皇帝发布的教民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告示、法令、案例,兼有法律和教化双重功能返回,第二节 明代的刑事法制,一、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与刑法特色,,,,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2.,重典治吏,,,(,1,)严惩官吏贪赃2,)严惩失职渎职行为3,)严惩,“,奸党,”,3.,严惩异端思想,,,,文字狱是专制统治的产物,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明清两代尤炽明初的文字狱泛滥,严重地阻碍了社会思想文化的进步二)明代的刑法原则,,,除传统刑法适用不平等,同居有罪相隐等原则外,明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法原则。

    1.,有限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并行,,,,2.,刑法从新原则,,,,3.,化外人一体适用明律,二、新罪名的创制,,《,大明律,》,创设很多前朝所没有的新罪名其主要有:,,,(,1,) 奸党罪奸党,”,罪在中国法制史上首见于明律2,) 交结近侍官员罪3,) 上言大臣德政罪三、刑罚及刑制的变化,,,明代刑罚继承了传统的五刑二十等体系,但五刑之中的徒、流刑分别附加了杖刑这里主要考察明代五刑以外的法定刑及法外刑1,)凌迟凌迟也叫脔割、寸磔,俗称,“,千刀万剐,”,,是最重的死刑2,)充军 充军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耕或作军中贱役的刑罚,是流刑的变种充军源于宋朝刺配,但正式成为法定常刑始于明代3,)枷号枷号是强制轻罪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刑罚4,)廷杖 廷杖是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于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酷刑5,)以役代刑以役代刑是刑罚的进步6,),“,诛十族,”,和,“,瓜蔓抄,”,自古以来,最严厉的刑罚莫过于诛九族,但朱棣开了诛十族(九族加上朋友、门生一族)先河,可谓空前绝后返回,第三节 明代的民事法制,一、身份等级制度,,,,,明代的自然人并不完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礼的,“,别异,”,或,“,辨异,”,特性所决定的。

    依权利多少或身份等级的不同,明代自然人大致可以分为特权阶层、平民阶层、贱民与贱役阶层一)特权阶层,,1.,贵族,,首先是皇室贵族其次是一般贵族,主要是外戚和功臣,分为公、侯、伯三等爵位2.,士人、官员,,士人是指通过朝廷科举考试、具有特权身份的读书人,主要是生员(秀才)、举人、进士官员各按其品级享受各项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待遇二)平民阶层,,明代对居民实行户类(户别)、户等制度,将平民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若干种类三)贱民与贱役阶层,,明代的贱民主要有奴婢、乐户、雇工人等,他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有所限制广义上的贱民还包括平民而执贱役者二、物权制度,,(一)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形式仍是三种:一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公田或官田);二是私人所有的土地(私田或民田);三是宗族所有的土地(集体田地)明代的土地权利,包括了土地的所有权、继承权、典质权、出租权等,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和保护此外,明朝法制加强了对族产的保护二)永佃权,,永佃权是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三)典权,,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和使用出典的不动产,从而获得收益的权利典和卖,在明代法律中有区分简单地说,典是活卖,卖是绝卖。

    三、契约制度,,(一)买卖契约,,依,《,大明律,》,“,典买田宅,”,条的规定,明代土地房屋买卖只有两项程序:一是订立契约,加盖官印并交纳,2%,的契税;二是,“,过割,”,,即将土地上的赋税负担过户到买方废除唐末以来,“,先问亲邻,”,的法定程序,也废除元代要先经官府批准的规定二)借贷契约,,,,明律规定借贷必须订立契约,写明借贷双方姓名、籍贯,借款原因、数量、日期和利率,并附保证条款,最后由借贷双方及中人签字画押四、损害赔偿制度,,,,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大明律,》,继承了元律的规定,但所赔偿标准有所不同明律关于过失杀伤的规定更注意损害赔偿五、婚姻制度,,(一)婚姻缔结与撤销,,如果双方并未订立婚书,但女方接受了对方的聘礼,仍视为婚姻成立此时聘财成为事实婚约的凭证这里特别强调婚姻缔结中双方的知情权明律还特别禁止兄亡弟娶嫂、弟亡兄娶弟妇的行为,认为这是蒙古族带入中原的,“,胡俗,”,,是与父死娶父妾一样的乱伦行为,(二)寡妇守志与财产权,,,,夫死后守志不改嫁的,可以继承丈夫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但如以后又悔志改嫁,就要丧失所继承的夫家财产以及自己的嫁妆六、继承制度,,(一)身份继承,,关于宗法和政治权利,即爵位、宗子身份等的继承,明律仍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为了贯彻宗法继承原则,明律还特别禁止以异姓为嗣子二) 财产继承,,关于财产继承,明代法律规定,子女平均继承遗产,兄弟姐妹一般无继承权返回,第四节 明代的行政法制,一、行政体制的变化,,,,明朝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唐宋以来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中央行政体制改革,,1.,废除丞相,六部直属皇帝,,秦汉以来行之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封建皇权扩张到极致2.,创建内阁,,明代废除丞相制度,将一切政务决策权集中于皇帝,但实际上皇帝不可能事必躬亲,于是从翰林院等机关挑选一些翰林学士协助皇帝草拟诏谕、批阅奏章,充当顾问明代内阁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行使职权:,,一是,“,献替可否,”,,即阁臣或就皇帝的咨询,或自己主动向皇帝发表自己的看法,供皇帝作出决定时参考;,,二是,“,票拟批答,”,,即内外诸司上达皇帝的奏章,经御览后发交内阁,由阁臣检阅内容,附以意见并拟具办法,用小纸条墨书贴于疏面,再进呈皇帝,供其批答时参考二)地方行政体制,,,明代地方政权分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建制1.,省及其,“,三司,”,,,明初地方政权建制承袭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总管一省军、政、司法。

    明太祖撤销了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掌行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2.,府(直隶州),,明初改元代的,“,路,”,为,“,府,”,,府的长官为知府,属官有同知、通判、推官、司狱等各一人知府掌一府行政与司法3.,县(属州),,县是明代的基层政权长官为知县,辅佐有县丞、主簿等知县负责一县行政与司法三)里甲制度,,,,明正式的官方权力并不直接渗入地方乡村,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对乡村控制的轻视,其控制乡村地方的主要手段是推行里甲制度二、监察制度,,(一)中央监察制度,,1.,都察院,,明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洪武十五年罢御史台,更设都察院,实现台察合一,结束了唐代开始的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建制2.,六科给事中,,明初设给事中等谏官组织,先隶中书省,后独立置谏院谏院撤废之后,专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口中央六部的监察机关二)地方监察制度,,,,,,明代有监察地方之责的机关分为两大系统:,,,,1.,地方固定监察机关,——,提刑按察使司2.,中央派出监察机关,——,监察御史和督抚返回,第五节 明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正式司法机关,,,明代中央正式司法机关主要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

    中央正式司法机关在明代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法司的职掌变化和名称改异1.,刑部,,,,,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总掌,“,天下诸刑狱,”,与作为复核机关的唐宋刑部相比,明代刑部的职掌发生重大变化,取代了唐宋时代的大理寺的职位和职权地位也有所提高2.,大理寺,,,,,大理寺为国家慎刑机关,即对刑部判决进行复核的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与作为审判机关的唐宋大理寺相比,明代大理寺的职掌发生重大变化,只相当于唐宋的刑部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是国家风宪衙门,由元代的御史台改名而来,主要负责监察百官并兼有部分审判权三法司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二)特务司法机关,,,1.,亲军司法机关,——,锦衣卫、镇抚司,,,锦衣卫全称,“,锦衣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又简称,“,亲军卫,”,,因身穿华丽彩色制服而得,“,锦衣,”,之名,,“,卫,”,是明代军队编制单位锦衣卫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是皇帝最亲信的贴身禁卫军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但同时具有司法职能2.,宦官司法机关,——,东厂、西厂、内行厂。

    1,)东厂东厂是成祖迁都北京后依靠宦官设立的负责侦缉和刑狱的最大的特务机关2,)西厂宪宗成化十三年,于东厂之外,在灵济宫前新设侦缉审讯机构因为以旧灰厂为厂署总部,位在东厂之西,故名西厂3,)内行厂明武宗时,宦官刘瑾在京师荣府旧仓地另设内行厂,又称,“,内办事厂,”,内行厂的职能与东西厂相同,但侦缉范围更大厂卫特务组织是明朝统治者为强化君主专制统治而独创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务机关,是设于普通司法机关之外、直接受皇帝指挥的特别侦缉和审判机构特务司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成为明朝中后期的一大政治弊端三)地方司法体制,,,,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以及不属国家司法机关但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的里甲(申明亭)、乡约等组织1.,省级司法,,明代省级地方分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均直属中央,彼此互不统属,行政、司法和监察、军事三权分司而有制约2.,府县司法,,,明代的府(直隶州)、县(属州)仍采取司法与行政机构合一体制,知府,(,知州,),、知县兼理行政和狱讼二、诉讼制度,,,,(一)民间调处制度,,,,明代将部分民事诉讼、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权授权民间基层组织调解与仲裁,当事人不服者才可以告官。

    1.,申明亭及民间调解制度,,申明亭,是明代设于乡里的公共亭宇,是乡间公布法律、劝善惩恶、处理民事纠纷的场所2.,“,乡约,”,制度,,申明亭制度,至明朝中期实已废弃此后朝廷又倡行,“,乡约,”,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明朝除继承唐宋不准越诉、诉讼回避、禁止匿名控告等诉讼制度外,还有以下特殊的诉讼与审判制度1.,军民分辖及,“,约会,”,审理,,明代继承了元代制度,实行军民诉讼分辖军户之间人命案件、军民互诉案件,由军事机构与当地司法官会同审理,称,“,军民约会词讼,”,2.,放告日制度,,,,,明代废除唐宋律,“,婚田入务,”,制度,受理诉讼初不限时日但明中叶后,为有利,“,息讼,”,,地方官们自创,“,放告日,”,(,听讼日,),制度,规定只有在每月逢三、六、九或二、四、八之日才受理诉讼这一做法后来实际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延续到清代3.,法官责任制度,,明代强化了法官责任制首先制裁拒不受理案件的行为对于受理依法不当受理的案件者,明律也追究法官的责任4.,会审制度,,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1,)三司会审,,,由唐朝,“,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即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2,)九卿会审,,重大案件,特别是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的死刑案件,又称,“,九卿圆审,”,,这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复审制度3,)朝审,,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死刑案件的联合复审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4,)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这种会审制度叫做,“,大审,”,,每五年一次5,)热审,,热审是由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审理在监囚犯的联合审判制度因为于仲夏(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举行,故称,“,热审,”,会审的扩张,体现了皇帝对司法的更强指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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