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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案课件

文档格式:PPT| 359 页|大小 2.59MB|2024-12-13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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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法制史,,,绪论,,第一节 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制度史——中法史〔中国法学史?〕,,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开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二、意义,1、了解中国法制开展的历史,,2、为今天的法治建设借鉴,,3、在国际交流中发挥作用,,第二节 法律思想与法制史,,一、法制与法律思想的关系,,,灵与肉的关系?,,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关系回忆,夏商:,信奉鬼神,利用鬼神治国——天罚、神判西周:,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法并用、礼主法辅春秋末、战国至秦:,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公开法律、刑无等级、轻罪重罚、依法断罪等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轻徭薄赋等汉武帝后:独尊儒术——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等相继出台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礼大量入律——八议、官当、以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纷纷入律——为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和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奠定根底隋唐:礼法并用、以礼为主;立法要简约、划一和稳定;司法要慎刑等等思想指导——礼法结合、内容成熟的唐律诞生——是礼法结合的最终成果,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结晶。

    宋元明清:封建法律思想和法制的沿袭清末:西方民主、自由、平等思想冲击〔实际上经历了器物引进到思想引进的过程〕——中华法系解体,法制改革,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原那么和制度,如罪刑法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代理制度、辩护制度等——为开创近、现代法制夯实根底辛亥革命后至民国:西方法学思想——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根据地: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人民民主法制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新中国法制建立——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法制受到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建立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1世纪〕,,夏代幅员,,商代幅员,,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产生,,,1、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原始社会有无法律?,,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恩格斯:,“在社会开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那么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那么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尚书•尧典?载:,“〔尧舜〕流放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国语•鲁语?载:,“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二、“法〞、“刑〞、“律〞的含义,1、法,,东汉许慎?说文?:“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汉代王充:“廌,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罚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那么触,无罪那么不触〞,,灋,氵廌 去,,2、刑,,即有“型〞,“标准〞之意也有“征伐〞、“杀戮〞之意兼有“法〞和“罚〞两层含义3、律,,?说文?:“律,均布也,从律声〞,,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缺乏公开性,,2、缺乏来自上天的正义,,第二节 夏商法律概述,一、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甘誓?:“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那么孥戮汝〞,,,二、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尚书•汤誓?:“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那么孥戮汝,罔有攸赦〞,,奴隶制五刑,夏代:墨、劓、髌、宫、大辟,,源于苗民“五虐之刑〞:“劓、刵、椓、黥、丽〞,,商代:墨、劓、剕、宫、杀五种。

    〔法外刑:劓殄、炮烙、醢、脯 〕,,第三节 夏商法律根本内容,一、夏商的神权政治,,“行天之罚〞,,二、夏商的罪罚原那么,,1、罪及本人的原那么,刑不诛连,,?尚书•大禹谟?:“罚弗及嗣,赏延于世〞,,2、疑罪从轻的原那么,,?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3、不杀无辜的原那么,?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不按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罪的人4、过失减轻的原那么,,?尚书•尧典?载:“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即由于过失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以减免处分,而成心和一贯杀人犯罪者处以重刑三、夏商的罪名,1、不孝罪,,?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章太炎在?孝经本夏说?一文中考证:“夏人尚孝,可能有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那么孥戮汝〞,,?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那么孥戮汝,罔有攸赦〞,,,3、危害社会罪,?尚书•盘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4、杀人罪,,?左传•昭公六年?:“杀人不忌为贼〞5、不事农业罪,?尚书•汤誓?:“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 。

    〞,,6、弃灰于公正罪,,?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弃灰于公正者断其手〞第四节 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最高司法审判官——王,,传说中最早的司法官——皋陶,,二、审判,,夏商的审判特点是“天罚〞、“神判〞三、监狱制度,,最早的监狱称为牢,,夏帝芬作圜土、夏台囚汤、羑里囚西伯,,最早的司法官——皋陶,,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西周幅员,,周公,,第一节 西周立法概述,一、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1、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刑书九卷?,,二、吕刑,司寇吕侯制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那么赎刑是核心内容总的刑罚原那么:“明德慎罚〞,反对主观意志擅断罪刑三、周礼,1、礼的涵义,,宗法等级名分禮,,,2、西周礼的种类,吉礼——祭礼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宾客之礼,用于上下级之间,君臣之间的礼节仪式,,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礼——饮宴婚冠、吉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3、礼的性质和根本原那么,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标准的准那么。

    根本原那么:“尊尊〞、“亲亲〞九族图,,,,,高祖父,,母,,,,,,,,曾叔祖父,,伯,曾祖父,,母,曾叔祖母,,伯,,,,,,堂叔祖父,,伯,叔祖父,,伯,祖父,,母,叔祖母,,伯,堂叔祖母,,伯,,,,堂叔父,,伯,堂叔父,,伯,叔父,,伯,父,,母,叔母,,伯,堂叔母,,伯,堂叔母,,伯,,族弟,,兄,堂弟,,兄,堂弟,,兄,胞弟,,兄,己身,胞姐,,妹,堂姐,,妹,堂姐,,妹,族姐,,妹,,堂侄,堂侄,侄,子,侄女,堂侄女,堂侄女,,,,堂侄孙,侄孙,孙,侄孙女,堂侄孙女,,,,,,曾侄孙,曾孙,曾侄孙女,,,,,,,,玄孙,,,,,,四、周朝的其他立法,誓、诰、命也是周朝刑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 西周刑法及其适用原那么,一、西周法的指导思想,,1、“天罚〞,,2、明德慎罚,,3、礼刑并用,,二、西周法的适用原那么,㈠ 矜老恤幼原那么,,?礼记·曲礼?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八十以上的年老者,七岁以下的年幼者不加有罪不加刑㈡ 区分成心和过失、一贯与偶犯的原那么,?尚书•康浩?:“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灭,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㈢ 罪刑相当、世轻世重的原那么,,?尚书•立政?:“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周礼·秋官?之“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㈣ 罪疑从轻、众疑那么赦的原那么,?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礼记·王制?:“疑狱讯与众共之,众疑赦之〞,,,㈤ “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那么,,?尚书·梓材?:“奸宄杀人,历人宥〞,,?左传·昭公二十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㈥ 同罪异罚的原那么,?周礼·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㈦ 正当防卫原那么,,?周礼•地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那么死〞,,?周礼•秋官•朝士?:“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三、西周的刑罚,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外,辅之以其它刑罚㈠ 死刑:,斩、焚、烹、搏、轘,,㈡ 肉刑:,墨、劓、刖、宫, 刵,,㈢ 赎刑,,㈣ 鞭扑刑,,㈤ 拘役,,四、西周的罪名,㈠ 大致的罪名,,1、不孝不友罪,,?尚书•康浩?:“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刑兹无赦〞,,2、违抗王命罪,,?国语•周语?:“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í之〞,“犯王命必诛〞,,3、暴乱罪,?周礼•秋官•司寇?:“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4、杀人罪,,?周礼•秋官•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5、变更制度罪,,?礼记•王制?:“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

    革制度衣服者为叛,叛者君讨〞,,,6、奸宄罪,?尚书•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昏攵〕不畏死,罔弗憝〞,,7、盗窃罪,,?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妄,汝那么有常刑〞,,8、群饮罪,,?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9、失农时罪,?礼记•月令?:“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赦〞,,10、淫乱罪,,?小雅•广义?:“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㈡ 与同时期世界上其他奴隶制国家相比的特点,1、突出打击侵犯王权的犯罪2、突出维护宗法家族制度3、“违背契约罪〞的设立背景,超出了民事标准的范畴而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4、罪名的不确定性第三节 西周礼和刑的适用,一、礼外无法,,二、出礼入刑,,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四节 西周民事法律,一、土地制度,,?诗经?:“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二、契约制度,,?诗经·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买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

    犯禁者,举而罚之〞,,,三、婚姻继承制度,㈠ 婚姻,,婚姻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法定婚龄;严格的婚姻仪式,,婚姻限制:同姓不婚;居丧不婚;不同等级不婚,,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㈡ 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夫权;妻妾地位悬殊㈢ 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地位继承和财产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一、土地立法,,二、赋税立法,,三、手工业管理法,,四、商业管理法,,五、货币立法,,第六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组织,,中央设司寇为专职司法官,其属官为士,,二、诉讼审判,,书面诉状——剂、“入钧金〞、“入束矢〞,,“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申诉:路鼓和肺石,,三、刑罚的执行,,司寇行刑,其下属有掌戮一职,,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春秋时期地图,,战国时期地图,,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变革,一、礼崩乐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二、法律变革的原因,,生产力的开展,井田制的消亡,,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㈠ 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晋赵鞅等铸刑鼎、邓析作竹刑,,㈡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翻开,,3、礼法之争拉开序幕,,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竞争中的变迁,,秩序重建与百家争鸣,,儒家:以礼治国、贤人政治、为政以德、礼主刑辅—赋予礼制以全新内涵。

    道家:绝圣去智、屏除礼法、回归自然、道法自然—对自然精神的新解读墨家:鬼神设教、兼爱非攻、节俭尚同——倡导和平主义法家:法律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刑主义二、?法经?,㈠ ?法经?的篇目及内容,,第一局部 正律四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第二局部,,杂律,,第三局部,,具法,,㈡ ?法经?的特点及影响,?法经?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表达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二、商鞅定秦律,㈠ 改法为律,轻罪重罚,,㈡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㈢ 奖励军功,制定爵律,,㈣ 置县迁都,一度量衡,,㈤ 焚毁诗书,禁止游官,,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第一节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开掘出秦简1155支,其中大局部是法律按其内容分类:,,一、?秦律?,,二、?法律答问?,,三、?封诊式?,,四、其它,,云梦秦简,,第二节 秦律的根本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那么,,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成心与过失,,4、从重从轻原那么,,5、计赃论罪,,6、诬告反坐,,7、连坐原那么,,二、刑罚,,㈠ 死刑,,戮、磔、弃市、定杀、腰斩、具五刑、枭首、族刑、赐死,,㈡ 肉刑,,主要是宫、斩左趾、劓、黥等刑罚。

    ㈢ 作刑,即后世的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对罪犯加以监禁并强制作无偿劳役1、城旦和城旦舂,,2、鬼薪和白粲,,3、隶臣和隶妾,,4、司寇,,5、候,,㈣ 笞刑,以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㈤ 迁刑,,类似于流刑,较多适用于犯罪的各级官吏,常不限于本人,家属须同走㈥ 赀刑和赎刑,,属财产刑此外,“收〞 、夺爵、废、谇、免、髠、耐、完,,三、罪名,㈠ 危害政权罪,,㈡ 侵犯人身罪,,㈢ 侵犯财产罪,,㈣ 职务上的犯罪,,㈤ 逃避赋役罪,,㈥ 妨害婚姻家庭罪,,第三节 秦朝民事法律,秦朝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秦律中不乏各种有关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处分时往往以刑罚的形式科断一、民事主体,,二、所有权,,三、债权,,四、婚姻、家庭和继承,,第四节 秦朝行政法律,,一、行政机构,,1、中央机构,,三公: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吏、少府,,2、地方机构,,实行郡县制,划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下设县,县下分乡二、官吏管理制度,选拔官吏的标准,,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明主治吏不治民〞,,三、监察制度,中央设监察御史,掌法令;弹劾;参与重大审判活动。

    下设监御史,负责巡回郡县,监督地方第五节 秦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㈠ 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和延尉,,㈡ 地方司法机关,,郡、县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断狱、“乞鞫〞,,三、司法官员的责任,,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 汉代立法概况,一、汉代立法思想的转型,,从黄老思想到独尊儒术,,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三、法律形式的开展变化,,律、令、科、比汉武帝,董仲舒,,第二节 汉律的根本内容,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二、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㈠ 确立新的刑法原那么,,上请制度、 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㈡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包括罪名有:大不敬、不道、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僭越、腹非,,㈢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三、稳固统治和打击割据,㈠ 保护封建国家经济秩序,,㈡ 严刑镇压人民对抗,,㈢ 削弱打击诸侯割据势力,,四、汉律章句与汉代律学,,㈠ 说经解律与汉律章句,,德和刑相互渗透、礼和律相互为用,儒家经典与法律紧密结合东汉时经学大师如:许慎、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何休等人积极参与说经解律。

    后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㈡ 汉代律学初步形成对汉律的影响,,第三节 汉代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二、所有权,,三、债权,,四、家庭与婚姻,,婚姻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的要件五、继承,,第四节 汉代经济法律,一、土地立法,,出台限田令,但未能阻止土地兼并二、税赋立法,,田租、口赋和算赋、户赋和更赋、关税,,三、商事立法,,均输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抑商政策,,四、货币立法,,五铢钱的统一和推广钱律?、?金币律?第五节 汉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变化,,在中央,大体上由皇帝、廷尉〔最高司法官〕、丞相和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审判〕组成;在地方,州、郡、县三级行政升官均兼理司法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开展,㈠ 告劾,,㈡ 审判,,辩告、讯、“读鞠〞,,㈢ 乞鞠,,㈣ 报和奏谳,,㈤ 录囚,,㈥ 大赦,,三、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㈠ 春秋决狱的缘起,,㈡ 春秋决狱的原那么及其影响,,“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㈢ 秋冬行刑制的形成,,四、监察制度的强化,㈠ 监察机关的新变化,,㈡ 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强化,,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三国政权,魏〔公元220年——265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

    蜀〔公元221年——263年〕,仅传刘备父子两代吴〔公元222年——280年〕,自孙权以后传四世两晋政权,西晋:,公元二六五年晋武帝,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方胡族灭亡中国北方,公元三一六年进入,五胡十六国时期,东晋:,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四二零年被,刘裕,建立的宋所取代南北朝時期,南朝:,,宋、齐、梁、陈,,北朝:,,,北魏:,,,,,东魏,北齐,,西魏,北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背景,1、急剧动乱的时代,,2、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3、各方面都有进步、开展的时代,,4、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沿用期: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改革期:从曹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法典结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调整分支期:南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系,而且“北优于南〞,,一、三国的立法,根本上沿用汉制,承袭汉律在此根底上,各国也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曹魏的?魏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共18篇。

    其突出之处在于:,,1、在法典体例上,改?法经?以来的“具律〞为 “刑名〞,且置于全律之首2、正式将 “八议〞列入法典,,3、调整法典的条文,使法典更为简洁、系统二、晋律,两晋时期的根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 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620条晋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⑴ 改“刑名〞一篇为“刑名〞、“法例〞两 篇,仍置于律首⑵ 晋律开始大规模引入“五服〞制度;,,⑶ 条文大大简化,形成“宽简而周备〞的特点;,,⑷ 经过张、杜的注解,在逻辑上更严密、周延,法律的科学性大为增强;,,⑸ 晋律对南北朝乃至隋唐法律影响至深三、南北朝时的立法,南朝法律制度根本沿用晋律,没有新建树北朝各国比较注意修订法律,对后世的影响也远远超过南朝北魏的频繁立法——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律?——?北周律?,,㈠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制定的一部法典,共20篇主要特色是继承传统的儒学精华并将其与法律紧密结合,即所谓 “纳礼入律〞㈡ ?北齐律?,完成于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制定时间达14年之久,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

    北齐律?的制定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开展作出了突出的奉献1、北齐律根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2、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 “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3、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 〞制度;,,4、北齐律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根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沿革,,法经 秦律 汉律 曹魏律 晋律,,南朝宋律 —— 齐律—— 梁律—— 陈律,,北朝北魏律 北齐律——北周律,,,隋开皇律 唐律,,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法律变革,一、立法体例的变化,,㈠ ?名例律?的形成,,㈡ 篇目条文删繁就简,,㈢ 法律形式的重新调整,,二、立法内容的开展,㈠ “八议〞、“官当〞入律,,1、“八议〞,,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 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但直到曹魏时 ,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 〞即正式成为法律。

    八议的对象〞,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 ;,,贤:“盐梅帝道、师范人伦 〞者;,,能:能整军旅、莅政法、出将入相者;,,功:有大功勋者;,,贵:地位尊贵的士族;,,勤:为朝廷辛勤操劳者;,,宾:朝廷引以为宾客者,如前朝遗民2、“官当〞,所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在晋律中,有所谓“杂抵罪〞、“免官比三岁刑〞等制度,北魏律进一步规定,五品官员可以用官职当徒三年南陈亦有类似规定官当〞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㈡ “重罪十条〞确实定,所谓“重罪十条〞,是北齐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北齐律将这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归纳,并置于法典的开篇重要位置,以示对这十种犯罪的重视重罪十条〞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十恶〞制度的前身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㈢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所谓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作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五等服制,1、斩衰三年,,2、齐衰,,3、大功九月,,4、小功五月,,5、缌麻三月,,㈣ 刑罚体系趋于统一,1、流刑的重现与标准化,,2、宫刑的正式废除,,3、缩小了连坐的范围,,4、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根本承袭汉制,同时,又在汉朝的根底上有了重大开展。

    二、诉讼审判制度,,㈠ 刑讯的制度化,,㈡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㈢ 直诉形成制度,,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一、社会背景,,隋文帝杨坚于公元581年篡夺北周政权,统一中国北方,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自公元220年以来的分裂局面在隋朝初期,有百业俱兴的气象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但在文帝后期和隋炀帝时期,皇帝昏庸无道,国事日衰隋代存在短暂,但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特别是在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上为后代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二、立法概况,㈠ ?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公布,共12篇500条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名例?、?卫禁?、?户婚?、?职制?、?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3、规定“八议〞制度,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4、将“重罪十条〞开展为“十恶〞,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的镇压,,笞刑,,,,,,,,㈡ ?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公布,内容与?开皇律?根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将?开皇律?中贼盗、户婚、厩库三篇各分为二,即:贼、盗、户、婚、仓库、厩牧六篇;又增加请求、告劾、关市三篇,共十八篇,五百条。

    三、隋朝法律的根本内容,㈠ 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㈡ 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对抗和保护地主阶级的特权,,㈢ 改革刑制,确立封建制的五刑体系,,㈣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十恶:,谋反、谋大逆、谋逆、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刑之流变:,夏商西周春秋——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战国、秦汉——继续沿用,但劳役刑得到广泛使用文景刑制改革,废除肉刑,为其过渡奠定根底北齐——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隋——正式确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唐——进一步改进完善,沿用至清末,,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社会背景,,一、唐初法制指导思想,,㈠ 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㈡ 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㈢ 慎重行刑的思想,,二、唐初法制的社会背景,1、政治领域:经过两千余年的政治积累,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根本上趋于成熟2、经济领域:经济繁荣、租庸调制度,,3、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进一步融合,诗辞歌赋、音乐舞蹈、书法繁荣,,4、对外影响:天朝大国,盛唐风韵5、统治阶层:政治上比较成熟第三节 唐代立法概况,一、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

    〞,,令、格、式都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违反了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断于律〞唐中、后期格敕地位上升,常常代替律的作用二、唐律的制定,㈠ ?武德律?,,?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500条李渊争夺天下之际,曾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约法十二条〞立国后,于武德二年制定53条“新格〞武德律?的制定,只是?开皇律?简单翻版其中较大工作是将53条新格纳入法典,而将开皇律抽出53条 ㈡ ?贞观律?,1、背景,,唐太宗贞观元年由房玄龄等人主持开始修律,贞观十一年完成并公布,12篇,500条此次修订法典,集中了唐初政治、法律领域中的精华参与修订,对?武德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根本上确立了世代相延的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太宗以后对律典的修订,改动之处皆很有限2、修改之处,增设了加役流;,,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完善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主要制度㈢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永徽二年,高宗召集官员对?贞观律?进行小幅度的修正,是为?永徽律?考虑到“国家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于是“广招天下解律人〞 进行逐条、逐句的注解,于永徽四年作成“律疏〞,与?永徽律?合编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共有12篇,502条每条律文之后附有对该条律文的“疏议〞 ㈣ ?开元律?和?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刊定,只是作个别字词的调整,无实质性修改㈤ ?唐六典?,?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考虑到国家机构的运作未有一个凭准,乃饬令臣下按照“理、政、礼、教、刑、事〞六目编撰大唐六典经过十余年的工作,30卷规模的?唐六典?编撰完成其中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㈥ ?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是晚唐宣宗时期公布的一种新形式的法典因律、令、格、式、典、诏敕等种类繁多,有时一类事情在律典,在令、格、式中可能有规定,不便于在司法中使用所以有人开始将处理同一类事务的律、令、格、式等进行综合汇编,称为“刑律统类〞后来朝廷也以为很方便,就将律典与附属法规结合起来编撰并颁行天下,谓之“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律的根本精神,㈠ 维护王权,,㈡ 维护特权,,㈢ 维护宗法伦理,,㈣ 严于吏治,,四、唐律的特点,㈠ 礼法结合的根本价值准那么,,㈡ 采用科学的法典编撰形式,,㈢ 内容简约,,㈣ 从量刑轻重上看,唐律“宽简适中,得古今之平〞,,五、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2、唐律是一部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的法典;,,3、唐律是一部曾经产生过重大世界性影响的法典,是中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第四节 唐律根本内容,广义的唐律包括唐朝修订的所用法典狭义的唐律,仅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依其内容大体可分为总那么、分那么两局部分那么中,又可分为“事律〞、“罪律〞和“专那么〞等三个组成局部一、第一篇?名例?,“名例律〞是?唐律疏议?的首篇,也是全律的总那么贯穿全部律条的一些根本精神、通用的原那么和术语等,都规定在57条的总那么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㈠ 刑罚,以五刑为主,这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笞刑:10——50,分五等;,,杖刑:60——100,分五等;,,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五等;,,流刑:分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流刑除流放里程外,至配所须居作一年,加役流居作二年〕,,死刑:仅斩 、绞二等㈡ 十恶,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该条“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犯“十恶〞者,不仅处刑极重,而且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如:犯此十者,“常赦所不原〞;不适用“八议〞等特权制度;不适用“亲属相容隐〞及“告父母〞等限制。

    1、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即“谓谋危社稷〞2、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3、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即“谓背国从伪〞4、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5、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6、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平安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即“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假设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7、不孝,子孙不能善事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即“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假设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假设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8、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9、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假设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10、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即“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㈢ 贵族官吏的特权,清人薛允升评价说,唐律“优礼臣下,无微不至〞1、议,,即八议,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其所坐及应议之状,都堂集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议亲: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议故: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议贤:谓有大德行,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那么者 ;,,议能:谓有大才艺,能整军旅、苙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议功:谓有大功勋,能斩将搴旗、催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者;,,议勤:谓有待勤劳,恪居官次,夙夜在公,假设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议宾:前朝勋贵,现为国宾者2、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享有这一特权者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他们犯有死罪,可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

    3、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分的一种特权适用对象包括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4、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享受这一特权者包括:属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5、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可当徒刑二年,公罪那么可当三年;五品以下者,私罪可当徒一年,公罪当徒二年㈣ 其他原那么,1、“公罪〞与“私罪〞,,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那么,,3、更犯的处理原那么,,4、“六赃〞的处理原那么,,5、自首减免刑罚,,6、共犯的处理原那么,,7、两罪从重处分原那么,,8、同居相为隐原那么,,9、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那么,,10、通用术语,,11、比附原那么,,二、其他十一律概述,㈠ 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㈡ 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㈢ 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㈣ 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㈤ 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㈥ 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㈦ 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㈧ 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㈨ 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㈩ 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十一〕 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五节 唐朝民事和经济法律,,一、唐朝民事法律,,㈠ 关于人的身份法,,唐朝是一个身份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众之间具有不同的身份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不同身份在社会领域主要表现在君与官民、官与官、官与民、民与民之间㈡ 关于所有权,1、均田制,,2、对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3、对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和蕃息物的所有权的规定,,㈢ 关于债权法,1、契约,,2、损害赔偿,,3、贴赁和指质,,㈣ 关于婚姻法,1、结婚的条件,,沿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另外特别注重报婚书、私约和聘财。

    ⑴ 报婚书,,⑵ 私约,,⑶ 聘财,,2、结婚的限制,⑴ 同姓不得结婚,,⑵ 亲属间不得结婚,,⑶ 良贱不得结婚,,⑷ 与逃亡女不得结婚,,⑸ 监临官与其部下女不得结婚,,⑹ 妾冒者不得为婚,,⑺ “恐喝〞或强娶的不得为婚,,㈤ 关于继承法,1、身份继承,,包括祭祀、封爵等继承只有嫡长子才有身份继承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适用诸子平分的原那么二、唐朝经济立法,㈠ 财政立法,,1、“租庸调法〞,,2、“两税法〞,,㈡ 工商立法,,第六节 唐朝行政法律,一、行政管理体制,,㈠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1、皇帝之下设“三师〞:太师、太傅和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和司空2、中央行政中枢为三省六部,“三省六部〞制:,,皇帝,,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执行〕,,〔承旨〕 〔封驳〕,,,,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3、事务机关:9寺5监,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4、内三省:,,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㈡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为州、县两级制,当时共有300余州、1500余个县。

    县下设有里、乡等组织二、官吏管理制度,㈠ 官吏的选拔制度,,㈡ 官吏的任用制度,,㈢ 官吏的考核制度,,㈣ 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中国古代人才选拔机制的开展,西周时期:任人唯亲 、世卿世禄 ;,,春秋战国:养士、军功,,秦汉时期:察举、举荐〔举孝廉、方正〕,,魏晋时代: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科举考试,,三、其他制度,㈠ 户籍管理制度,,㈡ 治安管理制度,,㈢ 军事管理制度,,第七节 唐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刑部:,司法行政机关,六部之一,但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复核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及大理寺判决的徒、流案件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流案件送刑部复核,死刑报请皇帝勾决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纠弹文武百官,并对各机关特别是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2、三司推事,对于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3、小三司,,对于地方重大疑难案件不能解至中央的,那么派“三司使〞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部门官员前往审理,,4、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二、诉讼制度,1、起诉,,2、审判,,3、执行,,4、死刑复奏,,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辽金元法律制度,〔公元907年—1368年〕,,,,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

    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开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宋长期对峙的辽、金、元各朝,都编纂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成文法第一节 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时期,北方政权相继有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朝,是为五代;南方那么有吴、楚、闽、吴越、前蜀、后蜀、南唐、南汉、南平诸小国割据分治,再加上北汉,是为十国南方各国战争较少,社会比较稳定,律法一般沿唐而略有改作北方那么战乱仍频,加之民族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动乱,统治者对立法和司法较为重视,立法严刻,用刑深酷一、立法概况,1、?新集同光刑律统类?,,后唐同光三年参照唐律令格式制定,13卷,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以“刑统〞为形式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订有较大影响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二、法律制度的演变,,㈠ 刑罚空前酷烈,,㈡ 量刑大为加重,,㈢ 民事法规渐趋完备,,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宋朝的立法概况,,㈠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以?大周刑统?为根底加以修订,同年完成并“刊印颁行〞?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共12篇,502条。

    其篇目名称和主要条款,都是来自唐律1、在体例上,?宋刑统?明显吸收了“刑律统类〞的编撰方法,在各篇篇目下,又将内容相同的条款归纳为“门〞;,,2、在?宋刑统?中,除“律文〞外,将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二年间颁行的敕、令、格、式条经整理详定后,择取177条附于相关的律文与疏议之后,每一条关加一“准〞字,称“准〞条;又将对某些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修改建议列于该条之后,称“起请〞条,共32条3、?宋刑统?中增加了诸如“折杖法〞等新的内容;,,4、因避讳等原因,?宋刑统?的一些词语、用法也有小的改动㈡ 编敕,所谓“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分散的“敕令〞进行整理、编撰,使之成为具有系统性、相互不矛盾的法规汇编的活动是两宋时期最重要、也是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㈢ 编例,宋代法律形式除律〔敕〕令格式外,又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其中断例与指挥统称编例始于北宋末所谓“断例〞是指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所谓“指挥〞,是指中央机关特别是尚书省对下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对后此类情况具有约束力二、宋朝刑法内容的主要变化,㈠ 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宋代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这些重要地区就称为“重法地〞。

    仁宗时期制定,初以首都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地区神宗时期制定?盗贼重法?,,㈡ 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2、刺配刑,,3、凌迟刑,,4、管置,,陵迟刑,,三、宋朝民事法律,,㈠ 民事法律关系,,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⑴ 承佃与退佃的权利;,,⑵ 享有财产权利;,,⑶ 人身权有了保障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两宋时期,主仆关系发生了质变,完全雇佣化⑴ 家内服役关系成立的惟一合法形式是双方自愿签订雇佣契约;,,⑵ 雇佣关系中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的权利;,,⑶ 家内服役者自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宋代经济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商业较前代有长足的进展;再加上困扰宋朝的财政拮据问题,也使得当时的统治者及当时的人们改变了“重农抑商〞态度传统商业和商人获得了一个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要宽松的开展空间㈡ 物权,1、所有权,,⑴ 不动产所有权,,私人土地所有权渐居主导地位,国家所有权逐渐居于次要地位;国家致力于租税征收,不再致力于维护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集中进行限制对因用水、排水、交通、宅基地使用等产生的相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⑵ 动产所有权,关于阑遗物、漂流物与宿藏物作出规定,与唐朝根本相同2、共有,家庭共有和家庭共有妻子陪嫁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家的共有财产,但必须为丈夫支配,其他家庭成员对财产遵循“父母在不可别籍异财〞的准那么出现了“族产〞这种形式的财产,对后世有重大影响3、用益物权,,永佃权起初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南宋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宋朝法律主要是从典权设立的程序上对其进行调整㈢ 债权,1、债的一般法律标准,,⑴ 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因契约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如,?宋刑统•杂律?疏议:“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⑵ 债的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逾期履行的处分、强制履行作了一些规定如,?宋刑统•杂律?:“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⑶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等如,?宋刑统•杂律?:“诸抵保人主持官物,而保人于主持人未欠官物以前身故者,即取问保人本家有分人,愿与不愿抵保如不愿,即别如人抵保〞,,⑷ 债的消灭,宋朝有关于债因免责和因时效而消灭两种情况如,?宋刑统•杂律?:“诸受寄财物〞,“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合偿之。

    〞,,2、契约之债,两宋时超出了早期契约法律约束的窠臼,契约的形式要件趋附于宽简十分强调契约双方“合意〞与“不得抑勒〞包括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寄托契约、行纪契约、合伙契约等3、侵权行为之债,规定了对财产侵害的赔偿责任,对人身侵害的赔偿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等如,?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规定:“诸伤损于人得罪应赎者,铜入被伤损之家〞,,又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记载:“准法:诸祖父母、父母已亡,而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㈣ 婚姻家庭与继承权,宋朝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宽松1、婚姻法规,,⑴ 结婚年龄男十五,女十三⑵ 限制悔婚,“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⑶ 宋朝更注重妻子的离婚权利,如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信息,准予改嫁或离婚2、家庭法规,家庭法规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有关收养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之间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子和母子关系,养子取得和亲子一样的权利与义务,地位比前朝有所提高3、继承法规,立继子、异姓养子在财产继承上等同于亲子;命继子、在室女、归室女、出嫁女在一定情况下继承一定的财产;有相当严密和完备的遗嘱继承法规。

    如,?名公书判清明集•立继?记载:“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如,?宋刑统•丧葬令?:“假设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清楚者,有用此令〞,,四、宋朝行政法律,,㈠ 行政组织,,宋朝行政组织机构重叠,职权分散,冗官杂沓,互相牵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朝中央行政机关以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重,掌管行政与军事大权针对加强中央财权的需要,还设立了“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赋、钱粮出纳和全国户口此外,中央行政机关还包括六部、九寺和五监九寺和五监在宋初“虽有其官,不举其职〞南宋,司、寺、监等机构多有兼并,或名存实亡2、地方行政机关,宋朝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并且“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朝廷〞路设有四个官职: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转运使,掌管一路或数路财赋,将各种税收送中央;提点刑狱使,掌管司法;提举常平使,掌赈灾、盐铁专卖四者互不统属,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㈡ 监察制度,1、监察机关,,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还设有谏院,负责“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那么廷议,小那么上封。

    朝廷缺失,大臣百官任非其人,司事有违失〞等,“皆得谏正〞宋朝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由皇帝派到路一级的监督军、政、财、刑的四个机构州一级的监察机构是通判,专门监察地方长吏知州及其属吏2、监察制度的内容,宋代监察机关可以“风闻弹人〞,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监察官还握有对中央或地方事务的检查权,“点检〞宋朝也注意加强经济监察,一是对赋税收入朝廷的监察,二是通过监察保护专卖制度㈢ 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⑴ 科举考试,,考试时间:每三年一次;,,考试形式:为防止作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试卷法〞,,考试内容:时而侧重诗赋,时而侧重经义;,,考试结果: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赐同进士出身⑵ 制举,宋代还存在通过考试内容不确定,由皇帝亲自命题的制举而成为官吏的此外,宋朝还广泛存在“恩荫〞与买官现象2、官吏的任用,宋代官吏任用的特色在于实行派遣制宋史•职官志?载:“其官人受授之别,那么有官、有职、有派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侍文学之选,而别为派遣以治内外之事〞,,3、官吏的考课,形成“磨勘〞与“历纸〞制度考课的标准分为三等,考核标准有四善、四最、八事。

    4、官吏的待遇,,宋朝官吏的待遇十分优厚,以致许多官吏年龄已长却不愿退休高薪养廉?,,五、宋朝司法制度的特点,㈠ 加强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1、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审刑院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后神宗时审刑院罢归刑部2、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提刑负责监察本路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与狱政管理,并详复州县之死刑案件,另外派遣御史台官员为特使,分临各地以审理重大案件,返京后向皇帝当面汇报案件审结情况3、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㈡ 完善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分司制,,如京师狱讼,以开封府或御史台为“狱司〞,以大理寺和刑部为“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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