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总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3.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 人死亡,或者1-9 人重伤,或者100-1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 人死亡,或者10-49 人重伤,或者1000-5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 人死亡,或者50-99 人重伤,或者5000-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5、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事故发生地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公司、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发生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二事故报告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3 事故的简要经过;2.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2.5 已经采取的措施;2.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4、事故发生地项目部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公司级别事故调查小组,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公司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质安部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质安部经理、安全主任、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安全主管负责人、事故项目部负责人等6、事故发生地项目部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事故救援发生的全部费用7、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8、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9、发生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处理权限:9.1 发生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技术质安部负责处理10.2 发生5 人以上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按事故报告4、5、6、7、8 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事故调查三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2.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2.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2.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2.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事故内部调查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并编制事故内部调查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公司事故调查组及事故发生地项目部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6.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6.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6.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6.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四事故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四事故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1 1、事故是人、机、料、法、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因分析主要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良因素、管理不善等方面进行分析2、公司事故调查组应仔细、科学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3、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违章操作、操作失误、设备设施本身有缺陷等4、间接原因:管理不善、环境不良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主要包括技术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的原因等5、根据事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凡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采取纠正预防措施5.1 已经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5.2 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隐患;5.3 内审或外审中提出的不合格报告;5.4 严重的客户和社会投诉五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五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1、公司事故调查组应按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及主要领导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其罚款金额全部由事故项目部承担,项目部无法承担的由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相关证照、个人执业格证书等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公司下发的被记不良行为等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置3、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项目部和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3.2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3.3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4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5 发生轻伤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3.6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7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4、事故项目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六 事故统计与分析六 事故统计与分析1、技术质安部应及时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趋势分析工作。
2、技术质安部做好工伤事故资料的备案存档工作3、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由技术质安部落实4、技术质安部建立事故档案盒事故管理台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七附则七附则本办法由技术质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深工程201360 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