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法制史,重点详解,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夏朝?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夏书?载:“昏、墨、贼,杀〞据叔向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汉书·刑法志?还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商朝?汤刑?,,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一个根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2、?汤之官刑?: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3、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 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西周-?九刑?、?吕刑?即?甫刑??周礼?,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根本组成局部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标准人们的行为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那么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那么入刑,相为表里〞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标准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礼与刑的关系,,首先,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标准,全面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那么,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标准,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分及遏制犯罪;“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违反礼的规定,往往要受到法律包括刑罚的制裁即使贵族有各种违礼行为,也将分别受到削地、夺爵、流放、讨伐等严厉处分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礼与刑的关系,,其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那么,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那么,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例如:适用“八辟之法〞的特权者“犯法,那么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不适用一般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程序,而可通过临事议决获得减免优待;“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那么可免予亲自出庭;“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更使公侯贵族免受宫刑绝后酷罚;等等礼与刑的关系,,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性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所说的“礼,所以整民也〞即说明,礼同样具有强制性标准的性质,是整饬和标准所有人的工具庶人虽然不能违法僭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特权性礼,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的礼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为了稳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各级宗主贵族的财产所有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西周规定了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民事法律内容1、所有权,,西周所有权的客体,是以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民众为代表的各种财产西周是夏商以来宗族国家制度的鼎盛时期,社会结构以家族与宗族组织为根底,其财产所有权表现为世袭宗主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所有权的高度概括民事法律制度,,周王行使其支配土地与民众等财产的最高所有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封赏赐权,即周王有权将全国土地及其民众分封赏赐给诸侯贵族二是夺爵削地权,即周王有权削减或收回其分封赏赐的封地与民众三是贡赋征课权,即周王有权向接受封赐占有使用土地的诸侯贵族征收贡赋各级诸侯贵族对于受封赐的土地与民众,那么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无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他们除了可以将一局部“土田〞作为封地交给卿大夫使用外,不能随意处置,更不准私自买卖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是不可违反的根本规那么,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2、契约,,契约并不仅限于商品交换的流通领域按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买卖交换、租赁借贷、债权债务、租佃雇佣等各个方面西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等契约形式买卖契约:"质"、“剂〞 有别,,借贷契约 :“傅别〞,,租赁契约: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法律制度,,,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般契约文书凭证,后者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3、婚姻制度,,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标准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那么为宗旨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都必须符合礼的标准要求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媒氏,“掌万民之判〞,民事法律制度,,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1〕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那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3〕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说明婚姻是买卖包办性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去;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按照周礼规定:不孝顺公婆,属道德沦丧;无子,会断绝后嗣;淫乱,破坏伦常秩序;妒忌,影响家庭关系;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及后代健康;多咀多舌,离间亲属关系;偷盗,属背信弃义。
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的,或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或丈夫婚后富贵者,不应休弃妻子七出〞、“三不去〞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婚姻原那么民事法律制度,,4、家庭继承制度,,西周的家庭继承制度也以礼的标准为指导,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父权与夫权的等级原那么为宗旨夏商以来形成的“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 的罪刑观念及制度,就表达了家长、族长和宗主的父权支配地位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中,父权又表现为夫权,男尊女卑是家庭关系的根本准那么,夫妻双方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礼记·郊特性?称:“男帅女,女从男〞并强调妇女须遵守“三从〞之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这种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是社会上宗法等级制度和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不仅夫妻关系不平等,而且妻妾之间也等级森严,妻为正,妾为庶;妻主妾从,妻贵妾贱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是确保家庭继承制度的根底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或小宗的继承权,只能由他们确认或予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不仅夫妻关系不平等,而且妻妾之间也等级森严,妻为正,妾为庶;妻主妾从,妻贵妾贱。
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是确保家庭继承制度的根底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或小宗的继承权,只能由他们确认或予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诉讼审判制度,,〔民诉与刑诉区别〕,,西周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将告诉分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据此,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告诉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要按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钧金〞,即三十斤铜;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束矢〞,即一捆〔百支〕箭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转折时期,,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随着封建制政权的建立和稳固,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成文法的公布,,公元前536年,由执政子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公元前513年,由执政赵鞅、荀寅主持,晋国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开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标准性和公开性它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根底,为法家“法治〞原那么确实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铸刑鼎的意义:宣告了“刑不可知,那么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开展奠定了根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法经?,,1、魏国〔成文法运动发祥地〕李悝,,2、?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法经?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 原那么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那么局部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那么局部。
法经?的历史地位,,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根本原那么,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利于立法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那么,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再次是通过屡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公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燃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
从此,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所以,司马迁曾评论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在推行“法治〞原那么的同时,秦朝继续贯彻“重刑〞思想,并且背离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结果走向了“法治〞的反面正如汉代人所指出的那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桓宽:?盐铁论·刑德?〕;“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特别是秦二世即位后,更以严法重刑镇压民众,致使“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终于葬送了曾经强大一时的秦朝统一政权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云梦睡虎地秦简,,自商鞅变法到秦朝统一,参照李悝?法经?制订了秦律,但它早已佚失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大批抄录秦律等内容的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
其中有六种涉及法律内容,大致分为四类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近三十种之多,内容极为丰富而庞杂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局部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根本要求和司法规那么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还有一些具体案例,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那么和要求,包括?为吏之道?一种〔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出土秦简的11号墓的主人喜〔前262年—前217年〕,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故死后以法律文书殉葬。
其中所见秦律,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局部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根本反映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是研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吏之道?的篇末,抄录有战国后期魏国的两条?魏户律?和?魏奔命律?,颁行于魏安王二十五年〔前252年〕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与秦律根本相同,反映出秦律与魏律之间的渊源关系,是研究魏国后期法制的珍贵史料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廷行事〔指法庭的判例〕,,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2页〕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1、告诉与受理,,根据诉讼主体地位,告诉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秦简?法律答问?的“辞者辞廷〞即指后者根据诉讼案件性质,后者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之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2、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司法机关受理立案后,一般应调查取证或检察勘验,并作出“爰书〞笔录调查内容包括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何刑、赦免与否等对需要查封的财产,可强制“封守〞,并登记制作“爰书〞,由专人看守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法医检验技术和司法鉴定水平已相当高超秦简?封诊式?收录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穴盗?〔凿洞偷窃〕、?出子?〔流产〕等现场勘察或尸体检验的多件“爰书〞,内容丰富,成就突出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3、审讯与判决,,秦简称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为“讯狱〞由于口供是判案的主要证据,故取得口供是审讯的重要目的,刑讯逼供也就成为审讯的常用手段但从?封诊式?的?治狱?爰书看,秦政权并不提倡刑讯逼供,它把不用拷问而查出真情称为“上〞,使用拷问逼取口供称为“下〞,而屈打成招不得实情称为“失〞讯狱?爰书明确记述了审讯的程序原那么,并严格限制刑讯逼供〔?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7—148页〕总之,当时是重视各类证据的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经过各项审理活动,最后要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秦律,有时也援引判例作为补充秦律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其量刑不当即为“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那么为“纵囚〞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5页、101页、102页、120页〕,,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要求复审,秦简称为“乞鞫〞〔?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0页〕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诉讼形式依主体的地位,有如今日之“公诉〞“自诉〞之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程序:“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 〕、“封守〞 、“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假设当事人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九章律?,,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缺乏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根底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以上?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四局部,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根本框架此外,文帝及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也制定颁行了一些单行法规或诏令,如?酎金律?、?左官律?、?推恩令?、?阿党附益法?、?沈命法?等,?九章律?的罪名、刑名根本沿袭秦律,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的改革与进步,,〔1〕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
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开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正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的思考,曾下诏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根底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还公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同书卷五?景帝纪?〕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41页〕,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2〕根本刑罚体系,,在继承战国、秦朝根本刑制的根底上,汉朝刑罚体系也有所变化,主要为以下几种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故又称作“殊死〞其死刑执行方式比起秦朝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在沿用秦朝劳役刑的根底上,汉朝劳役刑有所开展,其刑名及刑期主要包括: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舂,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为宗庙砍柴或择米,服役三年;司寇,戍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守边或服杂役一年。
劳役刑逐渐成为主要刑种,反映出统治者逐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是历史的进步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笞一百与笞二百两等,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汉朝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髡钳城旦舂等与残害身体的墨、劓刑相比,髡、耐、完等刑仅伤及头发、鬓须,显然文明得多,自然是一个进步徙边是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遥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制造新的社会动乱,同时也是统治者强制移民的一种方式汉朝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入赎之法但交纳赎金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综观汉朝刑罚体系的开展变化,在革除肉刑的同时,财产刑、自由刑得到普遍使用,耻辱刑的执行方式相比照较文明,反映了当时的刑罚制度正逐步走向文明进步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法律原那么的开展,,?汉律?根本上继承了?秦律?,属于法家立法,但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比、法律解释之中却贯彻了儒家的思想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即把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这也是汉代立法的指导思想,,1.尊老怜幼的原那么,,2.亲属相隐的原那么: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正是对儒家所倡家族道德维护。
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那么: “先请〞 导致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刑法适用制度的开展变化,,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被尊奉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开始发生变化,其刑法适用制度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变化〔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4〕“三纲〞原那么的法律化,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等差〞的观念重新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方面形成了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上下、功绩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高祖七年〔前200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前49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于是,六百石以上官吏、列侯嫡子犯罪,也可享受上清特权东汉时期,上请范围继续扩大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 以至不满六百石的官吏也可享受这种特权这项特权的适用,包括徒二年直至死刑,为官贵犯罪后逃避惩办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请制度自汉朝确立以后,一直为后世所承袭,且不断开展完善,直至清朝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恤刑制度,,早在西周就有矜老恤幼制度,儒家也主张“施政以仁〞汉朝统治者强调贯彻儒家的恤刑思想景帝后三年〔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鞠系〞即监禁,“颂系〞即免戴戒具此令就是在监禁期间,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给予免戴戒具的宽宥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卷八?宣帝纪?〕,成帝鸿嘉元年〔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再度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 老幼和连坐妇女,除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之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平帝元始元年还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妇女论罪定为徒刑后,允许归家,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代役汉朝之所以宽宥老幼及妇女,是由于他们的犯罪不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同时又能表达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揭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那么,来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宣帝纪?〕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4〕“三纲〞原那么的法律化,,“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礼记·乐礼?孔颖达疏引?礼纬·含文嘉?〕 它根源于周礼“尊尊君为首〞和“亲亲父为首〞的根本原那么,是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夫妇的伦理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
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它上升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君为臣纲〞是“三纲〞之核心父为子纲〞为“三纲〞之先导夫为妻纲〞系“三纲〞之根底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开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人律东汉末年,曹魏政权的奠基者政,曹操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以刑为先〞主张兼采法家与儒家治国策略而礼刑并用,根据社会形势的治乱变化而有所侧重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统治的开展,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更适合他们的政治需要,积极地引礼入律,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建树不大;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1、三国时期的立法,,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那么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在?九章律?根底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刘备建立的蜀汉政权,根本上是恢复和沿用汉律在诸葛亮的主持下,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此外,还制订有?法检?、?科令?、?军令?等法规,但未传下来东吴政权也是以沿用汉律为主曾两次修订法律:一是黄武五年〔226年〕,陆逊认为法律过重,“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采纳了局部建议,“令有司尽写科条〞,进行“损益〞;二是嘉禾三年〔234年〕,孙权鉴于“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甚得止奸之要〞可见这次修律主要是加强对“盗贼〞的镇压关于这两次修律的具体内容,史书没有记载但东吴政权的刑法严峻,刑罚残酷,是其根本特点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两晋时期的立法,,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东晋继续沿用“张杜律〞,未进行新的立法活动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礼律并重〞,第一次把 “五服制〞 引入法典,,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标准化,3、南北朝时期的立法,,〔1〕南朝的立法,,南朝宋、齐、梁、陈四代,根本仍以“张杜律〞为立法的蓝本,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革齐武帝永明年间,曾制定一部?永明律?但它仅仅是将张斐、杜预二人的注释“集为一书〞,而且并未真正付诸施行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年〕,命蔡法度等人制定了?梁律?20篇,但它完全是参照?永明律?修订的,内容仍与?晋律?大体相同陈武帝即位后,又命尚书删定郎范泉等制定?陈律?30卷,但它“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可见?陈律?并无多大建树2〕北朝的立法,,公元386年,鲜卑族首领拓跋珪正式建立北魏政权历经一个多世纪的频繁修律活动,至孝文帝在位〔471年—499年〕期间,终于产生了?北魏律?,又称?后魏律?。
它上承汉魏法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兴和三年〔541年〕公布实施,史称?麟趾格?西魏大统十年,以三十六条新制“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是为?大统式?天保元年〔550年〕,东魏为北齐所取代北齐政权认为?麟趾格?不够完善,又历时十余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典开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公元557年,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武帝保定三年〔563年〕,“初颁新律〞,即?大律?由于北周统治者企图恢复西周古制,机械地模仿?周礼?,使得这部?大律?条目繁多,同?北齐律?相比,“烦而不要〞?北齐律?,,把“刑名〞 “法例〞合为一篇 “名例〞,置全律之首,作为总那么统率其余11篇,此体例为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 条〞,隋修改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制度,,在封建刑罚体系确实立上也进行了重要改革,,“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
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即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官当〞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那么在刑罚适用上的又一具体表达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和南陈,隋唐宋的法典均沿用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官当〞与赎刑的结合那么使这种保护更严密 法律制度的主要开展变化,,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此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那么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表达 曹魏?新律?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律中,直至明清,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官当〞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三、“重罪十条〞确实立及其影响,,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名例律?中重点打击。
隋?开皇律?将此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 , “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沿用至明清四、“五服制罪〞原那么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五服〞制罪原那么的形成;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定律时第一次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刑罚制度的开展,,1.废除宫刑,,2.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标准化——至北朝后期,已经形成了以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隋唐在此根底上稍加损益,正式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4.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母妻姊妹应从坐弃市者,由国家没收为官奴婢,免处死刑,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隋文帝时制?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著称 炀帝?大业律?,比?开皇律?篇目稍改,刑罚有所减轻〔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整部法典总那么在前、分那么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篇章体例更加简要,用语更加严谨。
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创“十恶〞制度,,开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皆可“例减〞一等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永徽律疏?,,唐朝立法的顶峰出现在高宗时期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人奉诏撰定律令次年,下诏颁行新律,史称?永徽律?,仍为12篇500条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四年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它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元朝定名为?唐律疏议?成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十余年的反复修订,编成?唐六典?30卷玄宗下诏编撰?唐六典?时,原本是想按?周礼?“六官〞的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并亲自题写过“六典〞的纲目所谓“六典〞,即?周礼·天官·大宰?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等六大方面的国家事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主要的刑法适用原那么,,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同居相隐不为罪 :亲属间允许相隐的范围比西汉时有扩大,部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犯罪,,4.自首减免刑罚,,5.共犯区分首从: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
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及谋大逆、谋叛已行及 “持杖〞强盗等,那么不分首从,一律严惩6.再犯累犯加重,,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那么: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8.类推原那么: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那么举轻以明重〞,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作为一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1.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 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仁宗以前根本上是“敕律并行〞,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2.条法事类:南宋,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3.例: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开展 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开展变化,,1.刑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肆行“恩宥〞,,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严惩贪墨之罪,,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统治者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分,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 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 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办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 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 凌迟:始于五代,是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在南宋?庆元条法事 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都须订立书面契约绝卖为一般买卖 “活卖〞又称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局部利益而保存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二〕元朝主要立法,,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它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部是仁宗〔1312年—1320年在位〕时编辑的?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风宪"原指风纪法度,中国古代常指监察官员整肃吏治延祐二年〔1315年〕,曾参照元朝历代条格编纂法律,包括诏制、条格、断例三局部第二年纂成,但未颁行后将现行格例、条画中有关风纪的内容汇辑成?风宪宏纲?,作为专门的监察条令予以颁行第三部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完成的?大元通制?它聚集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编纂而成,是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第四部是英宗时期由地方官府编辑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是一部世祖以来50多年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的汇编。
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清律?所继续沿袭最后一部是元末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行的?至正条格?它根本沿袭了?大元通制?的编辑体例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根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大明律?是明朝根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 ,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历时三十年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那么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表达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
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诰、例、典等,其中律是主要法律形式,其他形式是律的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法律形式也分别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严禁买卖“私盐〞、“私茶,,〔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民事法规的开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1.鱼鳞图册:官府在丈量土地根底上制定的田亩清册清查土地、确立税制买卖移转,皆须官为设籍登记,一直沿用到近代,,2.募民垦荒:凡垦荒成熟的田地,都为垦者己业,垦荒数额不限,尽力而为之免三年租或免三年徭役,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二〕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活契:田主在出卖田底或田面时,没有将地权绝对移转,允许卖主在假设干年后,按照原价将土地赎回找贴契 :卖主将田底或田面卖后,地权未绝对移转,一定时期内无力赎回土地,可向买主索找、索贴、索增田价,,绝卖契:买卖双方在所有权关系上发生了绝对移转,卖主从此丧失赎回权或索找、索贴、索增田价的权利,,佃仆制: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在缴纳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仆役,,分成租制、定额租制,,〔三〕土地所有权的变更,,1.限制土地兼并,,2.贫民投献:贫苦无告的农民为了“托庇势家〞,自将田产投献外。
恶徒奸棍擅将别人田产献于豪势之家,借以邀赏3.土地占有的集中,,4.科田法 :随着军屯内部的私有土地开展,官府逐渐采取“科田法〞,采用民田惯例,定出科那么征粮,,〔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那么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标准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抄袭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制成?刑部现行那么例?,,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那么,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为?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四〕清朝的律、例关系,,“例〞:律之外的制定法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那么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缺乏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五〕?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后朝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开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 “以典为纲,以那么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的大法, 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事例那么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六〕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理藩院那么例?,,〔七〕各部、院那么例 :中央政府各部、院制定有各自的“那么例〞,来标准本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为了稳固多民族统一国家,加强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辖,清朝制定公布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规例如:适用于蒙古族地区的?蒙古律例?、?理藩院那么例?;新疆地区的?回疆那么例?;西藏地区的?钦定西藏章程?;青海地区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南地区的?苗疆事宜?;台湾地区的?台湾善后事宜?;等等这些单行法规结合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稳固和开展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明代会审制度的开展,,〔一〕九卿会审〔又称“圆审〞〕,,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 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二〕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三〕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四〕大审,,宪宗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清代会审制度的开展,,〔一〕九卿会审,,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二〕秋审和朝审,,“秋审〞在每年秋天举行。
纳入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朝审〞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时间略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