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房产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房屋,特制订办法一、总则1、学校所有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由总务科统一管理房产的分配和调整,由总务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房产的修缮由总务科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统筹安排2、学校所属的房产极其附属设施,未经总务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交换、买卖、拆除和改建3、根据学校需要已决定调整或收回另行使用的房产,原用户必须按期迁出,不得借故拖延4、经批准交部门或各人使用(包括个人购买)的房产,必须按原申请用途使用,严禁改变用途,转让或私自交换5、对公有房产及配套设备,必须爱护,如有人为损毁,由使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二、公用房屋管理1、公用房屋,实行统一划块、分级管理分配给各科室的房屋,由各科室再行具体分配,将分配结果及房屋使用平面图报总务科2、公用房屋一律不得挪作它用,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室、仓库、车间及其它公用房屋内居住,或存放私人物品3、公用房屋,因工作需要必须改造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务副校长批准后,由总务科组织施工三、集体宿舍管理1、凡户口在本校的单身教职工,由总务科统一安排住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坚持错误不改的要加收房租,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教职工搬出集体宿舍时,应请总务科房管人员检查验收,不得带走房间的配套设备3、严禁使用电炉,室内照明电器不得超过 60W,违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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