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资料推荐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 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 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规 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设立的银行专用帐户和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 证》《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1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市房产管理部 门办理拟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 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更改拆迁范 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 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具备相应条件的,也可以自 行拆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委托拆迁的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 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 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等;(三)搬迁期限;(四)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5)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金额及支付的方式;(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 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 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 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 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拆迁公告期限要求,保证按期拆迁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防洪、排水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燃气、热力、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房屋拆迁施工必须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拆迁施工企业在承包拆迁业务时必须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按相关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业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中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 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 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规划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 产权调换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由拆迁人对被拆 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价格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向市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 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准 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新建住宅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 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 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 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 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 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 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批准建设的合法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 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15%的房屋补偿金额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 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先建后拆的 原则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扩建部分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 被拆迁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边建边拆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被拆迁人 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私立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第二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 当按照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按照本条前款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用其货币补偿款在异 地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屋予以安置安置的房屋超出货币补偿款购买的面 积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付清差价款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为:一类区4万元, 二类区3.5万元,三类区3万元第二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 房屋,由承租人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的90%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 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 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拆迁而引起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的,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作相应修改拆除房产管理 部门直管公房由住宅房改变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人应当按 同类区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格的1.5倍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除对被拆迁 人进行货币补偿外,还应对房屋承租人再支付区位补偿款作为其购房补贴第三十一条拆迁 产权不明确或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市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拆迁 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设有抵押权的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 律执行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 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 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具 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拆迁评估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规定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市房产、房屋拆迁和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六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 度、公共 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区位基准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等管理部 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 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经营用房评 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和市场比较法估价结果中的高者为最终评估价 格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用途或产权档案记录用途为准)拆迁补偿估价采用综合评 估法和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以两种估价方法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格住宅房 改为非住宅房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住宅房屋已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且实际进行合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沿街铺面经营 用房90%参照非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10%参照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评估非沿街铺面经 9精品资料推荐营用房50%参照非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50%参照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评估。
1 ,私房自营(1)有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围内;(2)依法连续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3年以上;(3)有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年以上°2 .私房租赁经营(1)具有前款私房自营条件中的第1、2项;(2)有经营房屋租赁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3)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住宅房屋已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并实际进行合法经营的,沿街铺面经营用房40%参照非 住宅房综合评估法,60%参照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评估非沿街铺面经营用房20%参照非 住宅房综合评估法,80%参照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评估三)建筑面积: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 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计算;(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第三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 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1精品资料推荐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对被拆 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经解 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 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 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 中抽签选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重新评估的 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 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 的士 3%前款所称的专家鉴定费用,应当按照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为10%,评估机构为90%的比例 承担评估机构按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吊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资金 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 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 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 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 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 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5日起施行2002年4月4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 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