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 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 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 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各 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 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 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 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 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 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 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 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 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 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由 租、由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由租、由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 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 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 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 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 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由租、由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 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 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 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由租、由借等事项 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 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 入。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 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 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 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由租、出 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由租、由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 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 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 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由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 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 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 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由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 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 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 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 ,应提由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 和单位经费支由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财政部门应 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由申请 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 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 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 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 ,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定 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担保,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 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 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检查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由租、 由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由租、由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对外由租、由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由租、由借和担保等 ,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由租和由借的资产实行专项 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 投资、由租、由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租、由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由租、由借和担保 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 ,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 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 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 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 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 由售、由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 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由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 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 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 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 ,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 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 活动结束后按照 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 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 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由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 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 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 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 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 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 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 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 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由租、长期由借资产情况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 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 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 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 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 ,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 处置等情况做由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 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 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 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 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 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 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 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 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您好,欢迎您 阅读我的文章,本 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打 印阅读过后,希望您提由保贵的意见或建议阅读和学习 是一种非常好的习惯,坚持下去,让我们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