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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文档格式:PPT| 36 页|大小 306.82KB|2024-10-23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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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要件,1,,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所谓国防利益,是指,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维护部队声誉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利益,2,,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3,,这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妨害军事行动、破坏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秩序、危害战斗力、危害兵役制度,以及损害军队声誉等方面的危害较大的行为4,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多数是故意,个别犯罪可以是过失至于犯罪动机,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三,本章犯罪有以下具体犯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1、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虽然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但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或者对军人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抵制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相近为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68条规定: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阻碍军事行动罪,(一),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和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防备和粉碎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阴谋,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具体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认定,1、阻碍军事行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故意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过失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不构成犯罪;虽然是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2、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一项任务的少数人。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前者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没有把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三),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68条:犯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二是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1、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界限:它们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是特定的公共设施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三)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69,条规定:犯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370,条第规定: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370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371条规定:犯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七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刑法第,371,条规定: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性爱等非物质利益刑法第,372,条规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373,条规定: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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