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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汉代部分

文档格式:PPT| 47 页|大小 4.73MB|2024-11-12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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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史,导言,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01年3月,*,中国法律史*,1,*,汉代法律制度,高祖祭孔,高祖祭孔,高祖任贤,立法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清静无为的道家黄老思想,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根底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约法三章,主要立法,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争取民心,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建立汉代后深感三章之法缺乏以惩罚犯罪于是,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根底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

    汉?九章律?成为两汉根本法律2?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西汉立法活动频繁,除?九章律?外,还有?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共计篇,构成汉律主体局部傍章律?是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而制定,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共计18篇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又称?朝贺律?,是武帝时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主要法律形式,1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因为刑律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成文法典,故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汉代在正律之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律文,如?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以适应当时统治需要2令 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汉代诏令多且涉及面宽,官府将皇帝诏令相继汇编为令甲、令乙、令丙等同时还有些单行的诏令颁行,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3科 根据?释名?解释:“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可见,科与刑律有所不同,它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如?后汉书桓谭传?注说:“科谓事条它是针对特定犯罪而设,如汉代曾针对劫持人质勒索财物而规定?持质科?,专事惩罚这类犯罪。

    4比 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当发生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或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比照同类典型判例处理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于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与针对性,所以,被广泛应用西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文帝止辇受言,下车问疾,褒奖守令,文帝废肉刑,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西汉建立后,非常重视总结秦代灭亡的教训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问题当时经济开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传统残人肢体的肉刑但其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斩左趾改为笞刑处分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根底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改革景帝元年下诏说:“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为此,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公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前进了一大步征贤,公孙弘拜相,六条诏书,廷理执法,诸侯制度,危害专制中央集权方面的犯罪,其一“左官罪汉武帝时规定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的,就构成“左官罪,并依?左官律?给予刑事处分其二“阿党附益罪汉律规定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知罪不向中央举告,就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的,那么构成“附益罪凡有阿党附益行为者,都要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惩罚其三,“出界罪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杀其四,“酎金罪诸侯王在参与祭祠宗庙时,必须奉献上等醇酒与成色上乘的黄金,假设以次充好,就构成“酎金罪,要按?酎金律?给以削地免除封国的处分。

    惩治官吏渎职犯罪,其一,“沈命罪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觉察,觉察而弗捕满品者即构成“沈命罪,要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处死其二,“见知故纵罪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实情,而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样刑罚如抓住“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就要按照?见知故纵法?判处弃市死刑七出,宣帝诏儒讲经,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它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令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即是说,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者,也可以通过上请皇帝求得宽贷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确立下来它反映汉代法律的开始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着后世封建立法散遣宫人,光武帝夜分讲经,光武帝与董宣,舌耕,成帝微行,成帝宠飞燕,成帝朝五侯擅权,十常侍乱政,灵帝列肆后宫,灵帝西邸鬻爵,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凡重大疑难案件须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

    汉代皇帝常直接审理案件1廷尉 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官佐,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另外,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此外,汉成帝年间首开先例,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始掌握局部司法权东汉时期提高尚书台地位,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其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为隋唐创立刑部打下根底2御史大夫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下设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解释;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劾公卿违法等项工作到东汉以后御史中丞权力进一步加强,负责察举不法官吏、举劾公卿违失外,还参与法律修订与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发挥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3司隶校尉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置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他都有权加以监督轻者具有处分权,重大案件直报皇帝裁决,而不经过丞相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地方司法机关,汉代地方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为一郡行政长官,又是本郡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县令为一县行政长官,也是一县司法长官,下设“曹,协助县令审理具体案件汉代地方司法机关权力较大,郡守与县令不但掌握本地案件的批准权与上报权,而且有死刑案件审判权但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奏中央与皇帝裁决汉初各封国具有审判权,由内史辅佐诸候王审理案件景帝后封国地位降同郡县,各封国改为丞相执掌司法权东汉灵帝时起,原为刺史监察范围的州,渐演变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统辖郡县其长官州牧掌握本州司法审判大权,并负责审理郡县上报的重大案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春秋?是孔子所著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它集中反映了儒家思想观念与是非标准自西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后,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反映到司法领域,便出现了?春秋?决狱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那么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那么,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分;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

    董仲舒与公羊学,郑玄马融孔融,昭帝审案,哀帝戮贤,录囚制度,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自西汉中期开始,即常有政府官员到监狱审录囚徒的记录,东汉以后,有时皇帝、太后等也亲自录囚,以示恤刑录囚对于长期滞案提前审理,对于冤假错案平反昭雪,因而从汉代开始一直受到后世王朝的重视汉代张骞通西域,汉代盐铁论,汉代文化经济,汉代中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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