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社会保险合同规范文本一、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第三条 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合同主体社会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统筹层次单独建账,实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二、社会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订立社会保险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社会保险合同第七条 社会保险合同的内容社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三)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四)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五)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合同的生效社会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社会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第十条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社会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合同的变更社会保险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一)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争议处理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对社会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费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