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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

文档格式:DOCX| 51 页|大小 84.62KB|2025-03-16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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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档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汇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5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与救援预案 1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5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16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汇编 176欢迎下载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 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 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 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 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三、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一) 、矿长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本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 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亲自参加矿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 、 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6、经常检查本矿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7、经常听取各工区、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 、矿技术单位的职责1、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收集整理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按期执行2、配合培训中心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收集整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报表5、汇总整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9、审批个人防护用品10、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 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与矿内医院配合及时组织抢救精品文档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 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1、本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 护2、本矿与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 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本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人事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 合同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本矿安监等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本矿培训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 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7欢在下载精品文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 因技术, 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 5日内进行申报;(3)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 5 日内进行申报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 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应 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9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为加强和提高职工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矿实际,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 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和权限1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职工实施职业健康培训, 督导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维修3 、生产班队负责职工介绍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二、工作内容4 、培训时间: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5 、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 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6 、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出培训1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 、 新职工入矿—培训中心安排课程向职工讲授职业危害因素、煤矿涉及的职业病及其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在培训结业考试中列入职业卫生试题, 考试合格后分配单位 新招职工分配到工区后,工区结合岗前安全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处理方案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B 、员工在岗期间—通过每年全员培训,工区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在全员培训试卷中增加职业病防治试题对职工进行考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在宣传栏张贴公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 每年联系邹城市疾控中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查体结果告知职工 在副井口设置职业病防治排版, 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和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及职业危害应急预案C 、转换岗位—工区内部调岗由新岗位队长向其讲解新岗位工作环境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 工区之间的转岗, 由培训中心安排转岗学习中列入职业健康学习, 学时不少于 2 小时, 在转岗试卷中纳入职业健康试题, 考试合格方可转入新单位。

    新单位技术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 、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下发职业病培训资料, 单位技术主管利用班前会或集中时间对职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学习2 )外出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出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 参加人员 一般为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三、记录培训中心负责将岗前、 岗中有关职业危害培训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严重岗位的考试试卷纳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每次各项职业危害培训的记录纳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保存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4、 本规定解释权归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每年按照要求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5、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备的管理工作, 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二、职责1 、 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2 、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三、规程1.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 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 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 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 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 本矿供应科 (采购) 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4. 工区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 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做好使用、 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 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6.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51欢迎下载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08)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和山东省颁发的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1、 为了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银宇煤矿专门安排了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2、采购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更要认真审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 "三无 "产品进入企业3、采购人员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最近半年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采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 《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最近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在向经销商采购时,除索取上述证件复印件外,还要索取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 (LA 标志 )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4、 按照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08) ,根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实际需要制定和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应由仓库提出,经矿长审批后,报与供应科购进6、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专设机构统一组织采购7、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循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的原则,在商品性能、质量相同相似的情况下,应就近采购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检验合格、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产品 对采购假冒伪劣或失去效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扣压、上报、报废,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1、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由使用库管人员检查验收 ; 验收分为质量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LA 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生产许可证、 生产资质、 经营资质、 检测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 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收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货4、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齐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或手续不齐备,单位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提高仓库科学管理水平,使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中 库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库存劳动防护用品 100%处于适用状态2、仓库安全要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仓库做到低温、干燥, 劳动防护用品不要接触高温、 明火、 强酸、 强碱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晒,要搞好保管养护仓库要做到“四无”,即 : 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四防”即 : 防潮、防压、防火、防盗3、库存劳保用品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平方米,垛间距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4、科学堆码存放,及时记载账目卡片,经常检查核对库存,保持账、卡、物相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数量准确,不缺不少。

    5、不得与酸、碱、油及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货架应距地面和墙壁200mm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蛀、防破坏、防 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安全无事故6、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手续,简化供应环节和程序,既要减少储备和积压,加快周转,又必须有 10%的库存备用量,严禁劳动防护用品零库存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与办法㈠发放制度1、为从业人员提供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08)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和山东省颁发的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严禁少发、漏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 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 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2、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 免费配发给从业人员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发的实物劳动防护用品3、对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应按其在工作时间内劳动条件中的最差的工种发放,发放品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4、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发生场所作业的工种,必须配备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5、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检查、参观、学习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由总务科统一领取并管理6、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特殊情况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和特殊需要临时调用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缩减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降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遇有下列情况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 可提 出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1) 由于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的变化需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和使用期限的 ;(2) 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单位、新工种的增强,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3) 各工种在规定发放标准以外需增发劳动防护用品的8、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非个人原因受损或丢失,应及时予以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补发,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费用9、对不按规定时间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 要追究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10、工会组织要代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各环节的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体发放办法一、职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工区(单位)办事员统一领取,填写领料单, 由劳资科按人填卡登记后进行审批, 由物资办凭劳资科签章领料单进行发放防寒用品发放时间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发放,其他时间一律不发二、对雨衣、各种防护鞋、胶靴和棉制品等部分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交旧换新三、职工调动工作或改变工种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的有关规定:1 、本矿范围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劳资科按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增减2、本矿范围内职工调动工作时,应由调出单位办事员将该职工的劳动护品发放的情况写出证明与职工调令一起交到劳资科 劳保本由本人带到新单位,所领物品审批日期应上下衔接四、严格劳保用品审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台帐,做到:时间不到不批,工种不详不批,一人按多工种领取不批,改变工种没有有关单位证明不批,严禁虚报冒领,一经查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要把所领劳保用品如实按时发放到职工手中, 严禁扣发职工劳保用品, 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加倍罚款, 对单位职工当月所领用品要张贴公布五、 职工必须爱惜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属于集体备用的要指定专人保管、 登记, 无故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赔偿外, 情节严重的, 严肃处理。

    六、因本人不慎丢失或损坏保护品者,由本人设法解决,各工种岗位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严禁变卖各种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物品收回归矿七、 职工因病伤休假在一个月以上及旷工、 事假、 学习、 开会、 探亲、产假、 公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原用劳动防护品相应延长其使用期限,属于按月发放的小护品当月不发八、各单位对已发放的防护用品均以发放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已超期的不准补发九、 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时间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 过期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除外)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使用防毒护具要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长期选择相应的滤毒罐 ( 盒) ,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更换滤毒罐 ( 盒)儿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要经常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配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5、安全监督部门要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 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6、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六、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1、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确使用、 保管和维护好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2、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不得超过期限使用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从业人员配发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监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 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1)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 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 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的 ;(4) 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5、报废程序 :(1) 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需要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报废处理决定;(2) 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妥善处理,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1、 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 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 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2、 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 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分布图;(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三)监测的周期;(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3、 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向劳动者公布4、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5、 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 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2、 术语与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 管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煤监局鲁西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 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3、 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4、 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 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1、 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 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 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2、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 矿属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4、 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与禁忌有关的有害作业6、上报煤监局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7、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8、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在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接触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由劳资科负责劳资科负责组织、统计人员、填写表格、 核实表格,并负责与邹城市疾控中心联系查体时间等事宜, 提前提供体检人员名单; 劳资科负责向各工区提供需体检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史等,并负责核实职业史三、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的要求, 明确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不同的体检项目 一)接触噪声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接触煤尘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 ) 接触矽尘、锰尘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四 ) 接触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因素的人员二至三年进行一次体检四、 劳资科负责保存职工的职业查体表, 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矿井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 、 《安全生产法》 、 《煤炭法》 、 《矿山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 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 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 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二、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安监站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3、 劳资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适当安排各类休假4、各工区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5、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三、一般规定1、矿安监站、工会、劳资科、各工区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按照有关规定,劳资科牵头,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所在工区3、各基层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4、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6、坚持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评价制度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进行定期评价7、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四、职业病管理和经费设置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安监站和劳资科2、当安监站和劳资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进行严格登记备案制度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在分配工作中适当照顾4、本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

    5、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6、保证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7、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8、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的有效使用五、职业危害申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等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和治理的方针,按时上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申报表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六、 职业病宣传教育1、矿工会、劳资、办公室、医院负责职业危害宣传工作,向职工宣传职业危害知识、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要充分利用每年 4 月份的 “全国职业病预防宣传周” , 充分利用集团报、网站、黑板报、广播等媒体2 、 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由培训中心负责, 对全矿测风、 测尘、瓦检等特殊工种按期进行初训或复训,并作好培训台帐培训中心牵头,在安排职工安全培训时,安排职业危害课程,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煤矿职业危害的种类、症状、防治等知识;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知识;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护知识。

    七、职业病预防措施1、大搞技术创新、改革生产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2、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3、加强生产设备管理,制定维护保养制度,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5、严格遵守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6、 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 进行就业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 定期的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7、 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职业卫生标准, 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8、对高温作业场所加强通风,制定严格的轮班作业制度9 、 制定并执行完备的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 发放、 使用、 报废制度,按规定和要求为职工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0 、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的测尘工和测风工按照要求配备职工医院,男、女职工澡堂,男、女休息室11 、主井、副井、抽风、压风机房都设置隔音设施,井下局部通 风机配备消音装置。

    12 、井上下各作业场所严格按照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要求,进行煤尘防治,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均配备喷雾防尘设施,并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制定本制定1、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三) 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 人以上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2、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 2 小时内向单位劳资科、安监站、调度室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总调度室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 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 虚报、漏报和迟报。

    5、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 保护事故现场, 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设备和工具等;(4) 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监督生产部门, 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7)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六、 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 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 即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七、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与救援预案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预防与控制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本矿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矿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矿的应急救援预案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本矿各岗位存在的煤尘、矽尘、水泥尘、噪声等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采煤一区、采煤二区、采煤三区、掘进一区、掘进二区、运输工区、皮带工区、巷修工区、通防工区、安装工区、运转工区、机厂等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人数、可能引起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调度室在做好详细记录的同时,立即报告矿领导并通知矿医院进行救治处理2、矿医院值班人员在接到矿调度室发出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通知时,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立即通知院长、值班医师,并做好急救药品、器械等准备如矿紧急命令救护车出车时,值班人员有权直接调度值班司机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地点,值班司机接到命令后,应在 3 分钟内出车,值班医护人员应携带抢救物品随车出发。

    3、值班医师接诊事故患者后,应立即进行仔细全面而又重点的查体,迅速明确事故原因及病情,进行现场紧急救治现场如不能确诊时, 在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自行确定回矿医院或转人民医院或者兖矿总医院治疗, 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治, 并将救治情况随时报告矿调度室和矿领导4、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安监站、调度室、医院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引起事故根源,进行封存或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消除, 避免其他人员再次接触而造成事故的扩大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简要说明事故的单位、 详细地址、发生事故的时间、事故人数、有无死亡等5、安监站、调度室、通风工区、通防科、医院有关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基本查明与本次事故的情况,确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造成本次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优化矿井安全生产施工环境,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稳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资金保障渠道, 保证矿井改善作用场所作业条件,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购置先进设备、仪器依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消除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二、矿属各单位根据矿长的安排,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部室、工区等单位制订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项目、完成时间、所需资金、完成计划等财务部门根据计划要求筹措保证资金,建立专门帐户其它部门根据各自分工情况保证安全工程按期完工三、职业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一)粉尘危害防治1、矿井粉尘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配备、校验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洒水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矿井综合防尘洒水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防尘、注水设备3、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资金投入二)噪声危害防治1、配备噪声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支出2、主要设施的降噪施工支出三) 高温危害防治1、配备高温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支出2、高温危害治理投入所需支出四)职业中毒防治1、配备职业中毒危害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支出,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设施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五)职业危害培训、职工查体等1、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检测、评价、健康查体等项目支出。

    2、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所需支出四、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安全投入的表现形式, 列入安全投入包括确定项目,落实资金,确定完成时间和责任人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的使用管理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的使用情况2 、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要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来源保障1 、 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 生产设备因不合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2 、 安全奖励, 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3 、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根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 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 ( 2004)119 号)的规定足额提取4、矿长必须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足额提取5、由财务部设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明细帐目,设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6、仓库根据职业危害防治要求,保证物资供应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五、有关要求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保险承担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试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为了保证本矿安全生产, 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 加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费设置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为确保全矿职工能正常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2 年修订版) 》第四章制度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 明确由劳资科和矿医院负责本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为规范职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康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职工上岗前都要进行查体,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一律不予录用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一次对在岗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由医院、 劳资科和安监站配合,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所在工区, 对无故不参加查体的职工给予相应的罚款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自动辞职等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 离岗前按规定进行查体, 由劳资科对查体手续等资料进行存档。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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