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将一般性事故控制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局中建#处所辖各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中建#处是指中建#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五条 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拖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中建#处工程管理部设备部门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的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中建#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外联系工作第七条 中建#处办公室为办公车辆日常管理部门第八条 中建#处安全质量管理部是道路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员工伤害处理的主管部门第九条 中建#处人力资源部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的聘任、培训组织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 车辆管理 第十条 车辆调入、转让、封存应保证车辆完好,转让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方可销账第十一条 符合报废标准车辆及时做报废处理,严禁运用报废车辆对外转让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车辆必须做到精心维护,根据车辆走行公里做好保养工作,使车容整洁,装备齐全第十三条 车辆运用要携带各种有效证件方可运行第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射源、污染严重物品,安全装置要齐全良好,经国家指定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运输第十五条 车辆应停放在单位、工地及安全可靠有人监护的地点,以免发生意外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结案后,填报交通事故报告单,报中建#处设备管理部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中建#处相关部门同肇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报上级领导第十七条 组织车辆年检,保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二节 驾驶员管理第十八条 应建立驾驶员档案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履行任免手续,经车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驾驶本单位的车辆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自觉遵章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岗位技术、专业知识、交通常识的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第二十一条 对长途行车应保证驾驶员休息,严禁疲劳驾驶,必要时可增派一名驾驶员,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出私车和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非本单位驾驶员),一经发现给予本车司机罚款500元,发生事故加倍处罚,其后果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为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自觉性,对交通违法、违章罚款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 组织驾驶员审验工作第三节 奖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以公安机关裁决书为依据,按发生事故之类别对肇事者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轻微事故,由所在单位对肇事责任人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中建#处车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罚款一、负全部责任:罚款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二、负主要责任:罚款1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三、负同等责任: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四、负次要责任: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事故,对肇事者作加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第二十九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者处分及具体罚款数额,视影响大小及损失程度,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各类交通事故的处罚由中建#处设备管理部门、办公室车管部门开据罚款单,财务部门收交罚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九局中建#处工程管理部设备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形成的文件和记录一、交通事故报告单二、交通事故罚款通知单附件1:交通事故报告单 JL-GL41-01-单 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责 任 人性 别年 龄事故车辆牌 照责任认定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 年 月 日处理意见: 单位(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 交通事故罚款通知单 JL-GL41-02-单位:根据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交通肇事责任人 罚款 元(¥ )限 月内由你单位财务部门将罚款上缴公司财务部。
签发单位: 签发人: 签收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四份,被罚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公室、财务、本人各一份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