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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政策

文档格式:PPTX| 36 页|大小 114.71KB|2024-11-10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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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经济学案例,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开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开展和国家能源平安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合理、有序开辟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开展,根据 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200518号)等法律和标准性文件,制定本政策第一章 开展目标(1-8),第二章 产业布局(9-13),第三章 产业准入(14-16),第四章 产业组织(17-20),第五章 产业技术(21-26),第六章 平安生产(27-30),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31-33),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34-40),第九章 劳动保护(41-43),第十章 保障措施(44-50),第一章 开展目标,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平安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开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辟、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平安、环境友好、协调开展的煤炭资源开辟利用体系第一章 开展目标,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开辟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开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 ,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开展的产业组织结构第一章 开展目标,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开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平安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一章 开展目标,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开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开展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 ,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第二章 产业布局,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开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辟规划、煤矿平安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辟和利用煤炭资源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辟。

    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第二章 产业布局,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辟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辟,一个主体可以开辟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辟规模和开辟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开展煤电一体化工程,优先开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第二章 产业布局,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开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开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缺乏地区开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辟,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辟第三章 产业准入,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平安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到达国家规定标准,平安、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产业准入,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平安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工程第三章 产业准入,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第四章 产业组织,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峻水土流失的煤矿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开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开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

    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第四章 产业组织,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峻的国有煤矿转产开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辟煤炭资源第五章 产业技术,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开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开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开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开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第五章 产业技术,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 ,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开展平安、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第二十四条 开展自动操作、集中操作选煤技术和装备。

    研制和开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辟及应用第五章 产业技术,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操作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第六章 平安生产,第二十七条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平安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六章 平安生产,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操作和顶板事故防范第六章 平安生产,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平安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平安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平安标志管理制度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开展格局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 ,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

    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开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辟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辟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开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辟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辟、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辟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辟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第九章 劳动保护,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九章 劳动保护,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平安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开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操作体系第十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平安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开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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