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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文档格式:PPT| 41 页|大小 2.15MB|2024-10-25 发布|举报 |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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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三、法律形式,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篇,(一)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二)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贺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贺律,上页,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上页,2、傍章律,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上页,3、越宫律,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上页,4、朝贺律,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上页,二、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上页,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皇帝,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上页,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州(州牧),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尉),上页,三、监督与弹劾制度,1、监督,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官2、弹劾,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上页,第三节 刑事法律,一、刑法原则,(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二)亲亲得相首匿,(三)先自告除其罪,(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请),(三)先自告除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二、主要罪名,(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上页,(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1)阑入和失阑罪(2)犯跸罪,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1)不道罪(2)不敬、大不敬罪,(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5)腹诽罪,(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2、附益罪,3、阿党罪,4、“酌金”违例罪,5、“事国人过”罪,上页,(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商罪,4、持质罪,上页,(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上页,三、刑罚制度,(一)死刑,(二)徒刑,(三)徙边,(四)禁锢,(五)罚金,(六)赎刑,上页,(一)死刑,1、夷三族,2、枭首,3、腰斩,4、弃市,上页,(二)徒刑,1、髡钳城旦舂,2、完城旦舂,3、鬼薪白粲,4、司寇,5、罚作、复作,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第四节 民商法律,一、民事法律,(一)傅籍制度,(二)所有权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五)封建继承制度,上页,(三)债权制度,1、土地买卖关系,2、奴婢买卖,3、外交贸易,上页,(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关系的建立,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

    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裁2、离婚,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上页,(五)封建继承制度,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上页,二、商事法律,(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二)实行均输平准,(三)更赋,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诉讼与审判制度,(一)起诉制度,(二)拘捕制度,(三)审判制度,上页,(一)起诉制度,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上页,(二)拘捕制度,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上页,(三)审判制度,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实行“传复”制度二、春秋决狱,(一)概念,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页,(二)要旨,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3、首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太常 光禄勋 卫尉 太仆 廷尉宗正 大鸿鲈 大司空 少府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官丞相等与御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请)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1)阑入和失阑罪(2)犯跸罪1)不道罪(2)不敬、大不敬罪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六)赎刑 上页5、罚作、复作特点: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救父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则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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