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是按照生产操作过程客观规律的要求,对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操作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所作的安全规定,是全体职工在生产操作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安全规范和准则第三条 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的操作岗位、工种及所使用的设备都应制订与其安全操作相适应的安规第四条 本制度对安规的制订、内容、呈报、审批、颁发、修订、废止、归档、执行以及检查考核等项工作作了规定和要求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工种、岗位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第二章 制(修)订和废止原则第六条 安规制定、修订、废止应由公司统一负责组织编制第七条 制订安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规范、标准及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对各种条件下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及检查都要有安全规定安规条文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具体、逻辑严谨、通俗易懂,具有可判断性、可操作性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及新设备在投产前必须制订有效适用的安规第九条 对公司制订的通用工种的安规,各部门应予执行,或根据本部门实际补充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为使安规适应生产发展的动态要求,对安规必须定期进行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原则上应每五年对安规进行一次修订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及时修订安规一) 安规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有矛盾时;(二) 在生产工艺改造、布局改变、设备革新以及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而原有安规已不相适应时;(三) 安规条文经核实认定与实际情况确不相符时第十二条 所有的安规和制订过程中填写的审批表等原始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便查阅第三章 制订要求第十三条 安规制订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有相应的知识和资历第十四条 制订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熟悉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性能,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性较强、安全操作要求较高岗位(设备)的安规,应由该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第十六条 安规制订要责任落实到人,安规起草后要征求相关岗位、工种操作人员的意见并予完善第十七条 安规在行文颁布时每个安规都要分别署上编写人、审核人及批准人姓名第十八条 安规制订人员应责权利挂钩,对安规制订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由于安规缺陷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制订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四章 审批、颁布第十九条 安规审批分二级进行。
一) 新设备、新工艺投产而新制订的安规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必要时也可由安全管理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原有安规修订后由主管副总负责审批第二十条 新设备在投入生产前十五天,设备所属部门应制订安规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因使用新工艺或新设备报批安规时应附送相应的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一条 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的安规要一式二份,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批安规后要在五天内予以批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批复,要及时与报批单位联系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安全管理部门所批安规的修改意见有异议时,不得擅自删除或改动,而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管理部门复审后应及时答复第二十三条 安规经批准后公司将以文件或正式通知形式颁发第二十四条 在新安规执行生效时,原安规即同时自行废止第五章 执行、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五条 安规在实施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操作人员,并同时做好安规的宣传和教育安规一经制订颁发,该岗位工种的操作人员就必须遵照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安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安规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部、车间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第二十九条 生产作业岗位无安规进行作业的,对有关责任部门处罚500—1000元,责任人处罚 200—500元第三十条 未按时制(修)订安规或部门、班组及个人擅自修改安规,应对有关责任部门处罚300—500元,责任人处罚50—100 元第三十一条 制订安规后不告知职工,不对职工进行宣传培训,职工未掌握安规就上岗作业的,对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处罚 200—300元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胜利油田康贝管具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